解读8号文实施后对道交纠纷案件处理的影响
前言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为促进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高效化解,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8号,下称“8号文”)。本文对8号文给未来道交纠纷案件的处理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变化、道交纠纷案件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方面作简单解读。
一、道交纠纷案件增加调解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依据8号文,道交纠纷案件起诉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在提起诉讼立案时需提交经过调解程序的证明材料,如《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等,或由法院立“诉前民调”号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
一方拒绝调解,或者不履行已签订的调解协议,又或者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30%以上的诉讼费。
二、道交纠纷案件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不宜由当事人单方申请鉴定
依据8号文,道交纠纷案件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但8号文未明确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有委托选择权。
8号文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因此,之后道交纠纷案件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不宜由当事人单方申请鉴定,以免对方提出异议、增加鉴定时间、金钱成本。
三、道交纠纷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统一化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及其附件,道交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统一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划分,统一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四、部分道交纠纷案件可以主张律师费
依据8号文,调解组织依据上述赔偿标准纪要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接受,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和调解方案相近的,不接受调解的一方需要支付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
因此,若遇到此类情形,请勿忘记将律师费列为诉讼请求。
以上为我们对8号文的简要解读,8号文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否落实到位,此后再作进一步梳理和总结。
作者:
林瑞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