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八)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晴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八)
【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张超泽交通肇事案(P96-98)
案情简介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918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 毒驾行为的处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张超泽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张超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态度,即罪过形式为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在认识因素方面,张超泽仅认识到交通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性而非高度盖然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发生。因个体对毒品的耐受力存在较大差异,分析毒驾者对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性的认识程度时,既要考察一般人的认知和感受,又要具体考察行为人的认知和感受,即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吸毒史、吸食毒品的种类、吸毒后的不良反应、驾驶经验以及当时的路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张超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就毒驾者而言,判断其对危程度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情况,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何种态度,需要综合分析其在何种状态下吸毒,吸毒距驾驶的间隔时间,是否采取避免措施,在驾驶途中是否具有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肇事后是积极救援还是逃匿等情节。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意义上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