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6
出资责任纠纷管辖问题
大家好,吴专生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出资责任纠纷管辖问题。在其他股东起诉被告股东抽逃出资的,适用公司注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管辖?如果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注册地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民辖终296号
案情简介:
原告股东所在地为黑龙江,公司注册亦在黑龙江,而被告股东所在地为福建福州,目前涉案目标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被告股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出资责任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法关于管辖之规定,由被告所有在管辖。即使目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亦应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中院管辖,省高院无管辖权。且原告股东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
最高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违反出资协议、虚构债务、抽逃出资为由,系股东出资纠纷,该类案件管辖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案件出资协议履行地以及目村公司所在地均为佳木斯市,故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本案应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权审理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被告股东认为原告故意提高诉讼标的,系诉讼主张,应待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之后予以查明并依法作出判决,系实体审查问题。
可以看出,对于出资协议纠纷,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规定,以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首选,结合公司所在地综合考察。而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则应由清算受理的法院管辖。而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38条规定,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