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大新变化
题 记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尤其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规定》大幅度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中小企业和工商户渡过难关。而具体有哪些新变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
15.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利率红线被设定为4倍LPR,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不止这一点,《规定》里还明确,借贷双方合同里的利息、违约金、各种费用名目,加在一起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15.4%的上限,是根据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来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LPR发生变化,这个上限同样也会变化。当LPR利率上升时,上限也会随之上升,LPR利率降低时,上限也会随之降低。但上限是4倍LPR的原则是不会变的。当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不是压得越低越好。如果出借人的利润得不到保证,必然会削弱甚至放弃放贷意愿,或者其只聚焦资质优良客户。最后损害的还是整个民间借贷系统。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较于以往24%、36%的固定利率,更能凸显金融市场化的弹性优势。
二、规范信贷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规定》还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最高法表示,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而“聚焦主业”发展可以有效规避国有企业盲目多元化扩张,从而间接减小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
三、杜绝非职业放贷人生存空间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像以往臭名昭著的“套路贷”、“校园贷”、“虚假贷”等将没有生存空间,《规定》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增加了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意即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大肆广告宣传的合同,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