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五四新规解读来了:严禁这五种放贷行为
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对过去相关规范文件中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再次重申,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严令禁止行为与严厉打击范围。
四部委为何再下《通知》规范民间借贷
近年来,市场融资需求进一步扩大,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随后暴力催收等非法活动也愈演愈烈。
据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透露,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
虽然我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继续“双降”,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在此背景下,《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信贷规则,重申了民间借贷规定及原则,并严禁多项非法活动,其中还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做出了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聚焦暴力催收等五大放贷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本身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会引发金融秩序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从而间接影响社会秩序,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则对社会秩序有更加直接的影响。该《通知》表示,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认真抓好相关工作,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知》指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同时《通知》重点提到以下几方面规范:
非法吸收公款放贷: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暴力催收: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高利转贷或变相放贷: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校园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规范: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开发信贷产品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的是,《通知》在改进金融服务方法中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
鼓励具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开发信贷产品,实质上表明了政策对于消费金融、经营性贷款行为的支持。据央行发布的《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表明,截至2017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9799亿元,全年增加504亿元。可以进一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对完善金融服务及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透过本《通知》及其他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政策的实质内容,也为行业带来以下思考:从事“存贷业务”必须具备资质,没有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这是否意味着牌照制时代已经到来了?在借贷双方严格资质审核制度下,个人信息又该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这是否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对于经营贷款的市场主体,想要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就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严格按照包括本《通知》在内的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合规合法的经营发展,顺应发展趋势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真正发挥正向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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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