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赁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甲制造企业因产品销路不畅,生产线闲置。2020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其一条生产线从2020年5月1日起租给另一家公司用于生产。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年时间,租金为每年200万元(不含税),租金在签订合同的4月份已经全部一次性付清。
请问:2020年度甲制造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于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选择适用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则2020年度确认应税收入66.667万元(200*(12-4)/(2*12))。
第二种:是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直接在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
至于甲企业应怎么选择,需要考虑甲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甲企业有较大金额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尤其是快要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则可以考虑一次性确认收入。相反,如果一次性确认收入会在当期产生应纳税额的,则应分期确认收入。
说明:本案例中甲企业,无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都是在收取租金200万元时应一次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