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作“言论自由”
《言论的边界》读书笔记
《言论的边界》(又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读完了,一本小书,信息量挺大。
“言论自由”这个词总听到,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其实并不知道确切的意思,这本书解开了我很多关于这个概念的疑惑。
1.“言论自由”的解释权应该归谁?
首先“言论”是个特殊概念,勒索有可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实施的,但这肯定不享受自由;而有些非言论性表达行为,比如1931年,耶塔.斯特隆伯格在不允许升起红旗的加州升起了一面红旗,却属于受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另外,这个概念是不断变化着的,而且不同的民主国家其实对“言论自由”的定义并不一样。比如在德国,展示纳粹党徽或者其它纳粹标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而在美国,有人公开否认纳粹统治时期屠杀过犹太人,这种言论自由受到了保护。我觉得不同国家因历史文化原因,有部分差异是合理的,问题是谁对此有最终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美国人的答案是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会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对言论自由的解释。
但是最高法院仅有宪法的解释权,不能立法,首先第一步是要有法可依。1787年的《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宪法在各州寻求通过时麻省的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提出增补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在麦迪逊、杰斐逊等人的支持下在1791年作为第一修正案被写入宪法。
2. 报纸有骂总统的自由吗?
即便伟大如亚当斯总统,也利用了人们对法国的恐惧。当时法国革命产生了雅各宾派专政,一些持保守立场的美国人,深恐法国对外输出意识形态。对法国恐怖统治的担忧,成为1798国会通过了《反煽动叛乱法案》(The Sedition Act) 的政治动力。此法案规定,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 法案一通过,麦迪逊与杰斐逊就商议抵制,但只能秘密进行,否则可能因为违反了这一法案而获罪,这两人一个是堂堂宪法之父,一个是当时的副总统!没有言论自由,地位高至如此也无能为力。
当时最高法院还未获得司法审查权,直到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已经过了163年了,布伦南大法官才在判词中宣布这一法案违宪。虽然当时最高法院缺位,但是这一法案招致美国民众强烈反抗,一个民主国家的国民用选票把亚当斯总统选下了台,1800年杰斐逊上台,《反煽动叛乱法案》因而自动废止。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10年之后,美国民众普遍接受了“煽动性诽谤罪与宪法价值不相容”这一观念。
政客们经常利用恐惧心理打击不利于己的言论。1917年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恐惧敌国通过了《反间谍法案》;20世纪20年代,麦卡锡散布共产主义威胁论来打击政敌;“珍珠港事件”之后,罗斯福总统利用散布日本人即将进入美国的恐慌,授权军事指挥官驱逐西海岸所有日裔居民,把他们隔离在“再安置营(relocation camps)”; 即使21世纪的现在,也因为“反恐战争”的出现,布什总统成功说服了国会剥夺“好斗的敌对分子”的合法权利。罗伯特.杰克逊法官在撰写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时,曾慨叹道:“安全,正如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3. “诽谤”官员行不行?
1927年,一份名为《星期六新闻》的周报创办人尼尔,连续曝光了犹太团伙勾结官员,腐蚀政府的内幕,法院根据当州立法取缔了这份报纸。尼尔不服,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微弱优势,推翻了当地法院的判决,判定当州立法违宪。这是美国出版自由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64年,正值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时,《纽约时报》登载了支持南方黑人运动的广告,广告指责南方的种族主义官员正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破坏民权运动。虽然广告并未指名道姓,但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声称自己很容易被对号入座,把纽时告上法庭,法院裁定纽时诽谤罪成立。但最终,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现了美国反诽谤法的革命性变革,从此管辖权被纳入联邦宪法的保护范围,而且诽谤案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变为原告,政府官员们除非能证明被告明知其损害性表述虚假而故意说谎,否则不能从他人对其官方行为的批评中获得诽谤损害赔偿。
4. 过激言论行不行?
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一名反对越战的抗议者身穿一件印有“Fuck the Draft(去你妈的征兵)”字样的夹克而受惩罚,最高法院判决该名抗议者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198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一群游行示威者穿过街道,抗议里根政府的政策,其中一个名叫约翰逊的示威者,在达拉斯市政厅前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随后他因违反得州法律中关于禁止亵渎“崇高象征”的规定而被判有罪。虽然很多美国人都觉得焚烧国旗是一种冒犯,但最高法院裁决焚烧国旗的行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布伦南大法官在判词中说:“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什么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它就是:政府不得仅仅因为社会认为某种思想令人厌恶或者不能接受,就禁止人们对于这种思想的表达。”
仇视言论如何处理?斯科基(Skokie) 是芝加哥近郊的一个村庄,1977年该地聚居了大量犹太人。美国纳粹党宣布将在当地举行游行示威,示威者还将佩戴希特勒的纳粹标志。斯科基当局随即颁布了一项条例禁止这一行为,但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是此项条例违宪。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其名著《论自由》当中曾说:“即便一个荒谬的信仰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对其进行争论的过程本身即可检验和进一步证明相反观点的真实性。”
5. 黄书怎么整?
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关于那件印有“Fuck the Draft”字样的衬衫,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写下了有关表达自由的辉煌评论,其中提到:“一个人的粗话却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1933年美国的“纽约扫黄协会(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投诉乔伊斯的伟大作品《尤利西斯》,称其中有不雅情节。联邦地方法院的约翰逊. 伍尔西法官认定此书不能算作淫秽作品。
关于审查,地区法官克莱顿.霍恩在终止一个荒唐的书报审查案件后说:“最好的审查方式,是人民自己担任公众舆论的监护人,而非政府。”
6. 大学能禁止学生发表言论吗?
20世纪80、90年代,很多大学担心学生的种族歧视言论对少数族裔造成伤害,纷纷制定了《讲话守则》,当然他们都将伤害性言论的范围大大扩展了。1989年,联邦法院裁定《密歇根大学讲话守则》违宪。
7. 选民“贿赂”候选人行不?
美国的选举耗资巨大,国会于1971年和1974年通过法案,以控制竞选筹款的规模以及随之而来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1976年最高法院认为限制捐款侵犯了第一修正案对自由的保护,裁定支持了对于捐款数额的限制,但是认定对于选举花费总额的限定违宪。
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官都是选举产生的,这一点不同于最高法院法官。这些民选的法官为了争取选票,通常会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支持左派或者右派观点。为遏制法官选任的政治化倾向,很多州制定了禁止性规则,要求法官不得就某些争议性话题发表个人意见。2002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定这一禁令违宪,并认为:法院的政治化—如果这种趋势有所增长的话,恰是我们不得不为言论目田制度而付出的代价。
8. 悬而未决的问题
隐私权与自由权的冲突,美国人也没能彻底解决这一冲突。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和出版目田对于保障人类自由来说,无疑非常重要;但是对于构建一个健康的社会,这不是唯一重要的。新闻机构拥有出版自由,但是就很有可能会在报道中侵犯他人隐私。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在1966年《时代周刊》诉希尔案的异议意见中认为,此案“并不涉及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受害者不是能吸引眼球的人。”,因此不应适用于新闻机构的自由权。
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一篇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的文章《论隐私权》,文章认为,有四类行为可被认定侵犯了隐私权: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二,编造故事侵犯隐私。三,利用某些装置,比如窃听器等侵犯他人私人空间。四,散布真实但令人难堪的隐私信息。
另一个美国人还没有解决的冲突问题是,第一修正案并没有给媒体对于信息来源的保密需要和司法程序调查记者掌握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提供一个解决方案。记者在获取机密信息时必须依赖于线人,而法庭上可能由于某种理由要求记者说出线人身份,这就造成了一个司法公正与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之间的矛盾。先例是记者拒绝说出线人身份会被判藐视法庭,从而入狱,而媒体也要支付罚金。最高法院对于重新审议这一问题毫无兴趣。因而仍然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