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学习法学三年,现在最难忍受的,当提到“法律规定”四个字时,对面露出的轻蔑的不以为然的笑,而且还是转过头去的偷笑。
学习闲暇之余,去新开的服装店买衣服,买好出来发现衣服领口有污渍,进入打算换一件。
店长给出的解释是:这是之前的顾客试衣服不小心弄脏了,而且这是打折的衣服,不能享受三包服务,即不退,可以换,但这件衣服就这一件,可以随便找一件价格相同的,价格低的,不能退中间的差价。
对于这种很过分的解释,我的第一想法是告她一票!法庭上见!
默默拿出手机搜了法条,对于这种打折商品,属于商家的营销模式,与商品质量无关,即不是因为商品质量问题才低价出售的,是享受三包服务的,所以商家的此种解释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在店长说完她的解释后,我反问一句:哪条规定表明打折商品不能退?店长哑口无言。
在挑选不到相当价格的衣服来折抵之前的衣服时,我已经很不耐烦了,明确说:法律规定,这种打折商品是可以退的。
当我说完这句话时,我这辈子都记得周围的服务员扭过头去的轻蔑的笑,感觉我说了句玩笑话,而且像个小孩子在大人面前的耀武扬威一般。
在那一刻,我突然对我所学的专业,在他人看来一提到法律时的肃然起敬,脑海中浮现的检察官法官的正直面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怀疑和追问。
学习法律三年,课堂上最深刻的一句话来自老师: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告他一票!在生活中常听到一句:法庭上见!
但是在此刻,面对服务员的这种情况,我既没有勇气告他一票,也没有能力法庭上见,只是脸红的站在他们的对立面,迟疑了片刻,深深觉得我给法律丢了脸。
在习近平同志当选国家主席进行《宪法》宣誓时,我听到一句:维护宪法尊严!
在回学校的路上,我终于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宪法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必须要维护。
在平常生活中,时常面对商家的无理刁难,总是习惯让自己长个记性,吃个亏,以后就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所以商家失去了一位顾客,也获得了继续刁难其他顾客的自以为是的“权利”,随之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有一个反抗的人企图用法律来打破这种商家的“权威”时,他们根据固有经验形成的法律规定四个字,就是用来轻蔑的笑的,甚至可以偷偷的笑,仿佛这四个字是个笑话一般。
面对商家此时的很有底气的解释,我只能毫无底气的说:不能解决,我只能打12315投诉了。
其实商家敬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拥有执法权的部门,罚款和停业整顿这种强制性的措施,这种可以实实在在对商家的经济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商家才会有所畏惧,才会真切的对待顾客的诉求。
想起《人民的名字》中反贪局局长侯亮平在得知同事陈海的儿子因为交钱贿赂同学才能有踢足球的资格时,面对校长的无所谓的侃侃而谈时,递上自己的名片,反贪局局长。
校长的态度和语气立马有了改变,一方面是对其职务与地位的重视,另外一方面则是对背后的法律产生的敬畏。
由此是否可以得出,当法律与职务和地位挂钩时,才能对一般人产生重视和影响,相反普通人对一般人说起法律时,是无法对一般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这种结论我知道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但当我得出这个结论时,我却在心里是信服的,假设我有与商家心中足以对法律产生敬畏的职业,今天当我道明我的身份时,商家的态度会有什么样的转变,这件事情的处理会不会很顺利,我不得不去揣测这种效果,同时我也为法律居然要寄人篱下的这种状况而觉得可悲。
法律的每一条规定不是普通一篇鸡汤甚至一篇干货给人茅塞顿开对人生产生新认识,足以达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目的,而是真真切切的可以拿来用,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说出来就可以产生其应该有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敬畏和震慑力,而不应该是“算了吧”,“没必要”,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但当一般人对法律产生无所畏惧时,法律本身就已经是沉睡的。
朱苏力在其课堂上,提到:法律本身就是以暴力为基础的。
在我看来,暴力不登台,轻蔑不下台。当法律背后蕴含的暴力足以对一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产生暴力应该有的强硬姿态时,才能完全的唤醒法律,唤醒每一条写在文本上的法律,才可以谈得上继续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法律的尊严不允许有如此根深地固的轻蔑,取而代之的是当人人在谈及法律时,都可以从容的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庞德说: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弥尔顿说: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面对这个世界形形色色的罪孽,一般人露出了玩世不恭的笑,而有的人却坚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它不是任人摆布的布娃娃,而是如拜伦所说: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