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相信你,我的外部律师?| 小艾法务日记(38)
2017年9月7日
小艾有一段时间没动笔了,正发愁写什么呢,昨天同学一笑发来了稿件,又是一个法务小故事,小艾正好偷偷懒,来函照登。
作者一笑,央企地产法务,毕业三年。
泡在法务阶梯这个公众号里也有好几个月了,有许多文章作者的感悟和经历让我仿佛看到了某一时刻的自己,经常会有冲动也写点什么,但是由于自己的重度拖延症,就这么放下了。看到群主在群里征文,我想还是先完成这个小目标吧,于是终于坐到电脑前。
今天我想说的主题是,在诉讼案件中,对外聘律师不要过分信任和依靠,不要过分相信律师能百分百完美的处理案子。由于每个律师在某一个阶段手头上会有好几个案子,他会自觉不自觉的把精力放在疑难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子上,这就使得他在一些事实清楚,几乎没有什么争议的案子上投入非常少的时间和精力。
这个感悟,源于最近我和一个全国著名的D律所律师合作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我们公司是开发商,有三个小业主在2013年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直到2016年3月还没有支付房屋尾款,公司便诉诸法律手段提请仲裁。这几个案件简单明了,诉求是因为拖欠尾款屡次催款无果,申请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于我本人从未接手过诉讼案件,所以公司请了D律所的律师代理这三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D律所是大所,我有理由相信它旗下的律师也是相当不错的,但是一开始我就有点不好的感觉。在委托代理书上显示由A律师代理我们公司的案子,但和我对接的律师是该所的实习B律师,直到开庭现场我才见到A律师。我在心里努力说服自己,小案件嘛,大律师都很忙,一般不会太重视,调查阶段派个实习律师对接了事,只要大律师把关就好了,可以理解。
接下来的过程让我很失望。
这三位小业主有两位是申请商贷,银行没有通过审批未放款,我们的诉讼方案没有问题。问题出在第三位小业主身上,这位小业主在贷款方式空格里是留的空白,既没有选择公积金贷款,也没有选择商业贷款。这个细节被代理律师疏忽,没有查证,想当然地认为是商贷。直到我们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时才发现,被申请人先前签订合同时,和销售顾问及开发商营销人员申请的是分期付款,只是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分期付款,卖方催促付款时买方按要求在期限内缴纳尾款就不属于违约。我们经调查也了解到,在2015年12月25日公司在向其发送催款函后,该小业主在通知的时间内曾经过来付尾款,只是当时公司相关领导认为其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该小业主拒绝支付违约金,尾款也未缴清,因此公司采取了法律手段。
这一发现让我们很被动,心里也很沮丧。
合同里没有约定采取哪种方式支付尾款,作为没有接触过诉讼的法务,我当时也粗心大意没有注意到这关键地方,而作为专业的律师,而且是全国著名的律所律师,也疏忽大意或者说没有花精力在我们的案子上导致和我一样想当然以为小业主选择的是商业贷款,结果整个案子公司比较被动。
在这期间,就经办律师的疏忽大意导致我司陷入被动局面一事,经办律师绝口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我找出她们写的盖章版的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理由——“买方在某年某月与卖方签订合同并选择商业贷款……”,问她们这句话的依据在哪里,对方答复,是因为我们之前一直告诉她们三个小业主都是选择商业贷款……。我也是醉了,在此我就不吐槽了。
后来双方选择和解,这个案子当事人也自知理亏,买了房子将近3年,还没有付尾款,说不过去,因此最终答应支付了违约金和尾款,案子结果比较满意。但我私底下想,如果对方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来处理此案,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很大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总之,在实践中成长,再简单的案子也需要注意合同里的各个细节,注意可能会疏忽的关键点,如果完全相信和依靠代理律师,我们自己可能会陷入被动和失望中。
【掺和两句】
一笑是站在法务的角度来看待与外部律师的关系的,一笑在承认自己疏忽的同时,也提出不能完全相信和依靠律师。这个观点,在谢长宇的《在路上——公司法务有前途》有类似的表述:
“公司之所以设立公司法务部,其实并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尽量避免打官司,或者为了在打官司的时候不被外聘的律师们带上不归路。你不要傻傻地认为老总请你是让你在法庭上纵横驰骋的。老总聘你做公司法务,有时可能是让你协助外聘的律师,有时则是想让你去监督外聘的律师。所以,你要搞清楚自己的位置,别太兴奋啊。呵呵。”
但是,作为律师,他们同样对法务有要求,也有鲜明的态度。几年前在武汉,我们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一单并购,我们在向律师描述并购标的的股权变更过程时,她打断了我们冗长的介绍,“不用说太多,我会从工商登记档案中去还原这个历史,不清楚的地方再找你们核实。”
律师相信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我们的口述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