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西窗法雨》之二

2019-05-25  本文已影响0人  仙悠悠
五《西窗法雨》之二

10.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当然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他用了一个词来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善良违法。43

可是有些西方人却认为,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则是可以赞许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意义的,以略微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

应该意识到到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44

11.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61

12.在西方,人们既可以看到法律就是正义的讲法,也可以听到正义就是法律的讲法。这表明不少西方人是将正义作为法律资格的尺子的。这种观念表达了一个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64-65

13.他们认为法律既有一目了然的,也有经过一番磨砺才能明白其内容的,前者是白纸黑字的浅层的法律,后者是潜藏在条文背后的深层的法律。85——是想继承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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