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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及法律合规指南​

2020-01-31  本文已影响0人  2b5eef2b3607

一、2020年春节疫情对经济的影响

1、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需求和生产骤降,投资、消费、出口均受明显冲击,短期失业上升和物价上涨。防控疫情需要人口避免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隔离防控,因此大幅降低消费需求。工人返城、工厂复工延迟,企业停工减产,制造业、房地产、基建投资短期基本停滞。一旦被WHO认定为疫区,出口可能受较大影响。以非典为例,2003年二季度GDP同比增速较一季度大幅快速回落2个百分点。

2、对中观行业的影响:餐饮、旅游、电影、交运、教育培训等行业冲击最大,医药医疗、在线游戏等行业受益。2019年春节档票房58.59亿,2020年春节档颗粒无收。2019年除夕至正月初六(2月4日至10日),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实现销售额约10050亿元,2020年同期受损严重。2019年春节假期,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4.15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139亿元,2020年同期锐减。1月底交运行业出行人次减少约七成。房地产行业暂停销售活动。建筑业、金融业、农林牧渔等行业受波及。简单估算,电影票房70亿(市场预测)+餐饮零售5000亿(假设腰斩)+旅游市场5000亿(完全冻结),短短7天,仅这三个行业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1万亿,占2019年一季度GDP21.8万亿的4.6%,这还不包括其他行业。

3、对微观个体的影响:民企、小微企业、弹性薪酬制员工、农民工等受损程度更大。

4、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短期利好债市,利空股市(医药、在线娱乐除外),但中期仍取决于经济基本面和趋势。

5、长期影响:政府治理将更透明,生产生活业态将朝着智能化、线上化发展,风险中酝酿机遇,或将催生新的业态。

二、对今后可能出台政策的预判

第一,加大疫情相关财政支出,扩大研发、救治、防疫物资、一线医护人员补助的财政兜底范围。

第二,适当减免一季度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门尤其是交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增值税,亏损金额抵减盈利月份的金额以降低所得税。

第三,进一步降低社保缴费率,养老、医疗缴费率可分别降低1和2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负担。

第四,给予企业部分受疫情影响期间受损行业的财政贴息。

第五,对参与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人员提供临时补助。病人疫情治疗相关费用一切减免。补贴并保障低收入人群和前期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疫情受影响,提前防范可能的失业潮引发的社会稳定。

第六,对参与捐赠的企业和个人行为予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抵扣,不受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12%限额的约束,鼓励社会捐赠。

第七,扩大赤字率至3%。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大,且2020年以收定支,财政收入下降,疫情防控支出增加,属预计外的支出,为避免挤压其他民生和稳增长支出,有必要扩大赤字。

第八,提前做好基建项目储备,疫情过后大搞基建减税,对于人口流入地区的都市圈城市群可以进行适当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交运、教育、医疗等行业的投资,以刺激需求、稳定就业、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中国制造竞争力和提高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

第九,货币政策要适度降准降息,给予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支持,鼓励但不强制商业银行对主要疫区湖北下降利率,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信贷支持。鼓励各大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

第十,在主要疫区和特大城市探索灵活办公机制、错峰上下班,发展线上和智能化办公,避免人流交叉感染。

第十一,尽快恢复生猪、家禽类饲料的供应和物流系统,避免生猪、禽类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而大面积扑杀产生新的疫情。

第十二,兼顾企业和员工利益,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同时,延长的假期及推迟开工的期间内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减少企业因负担过重而在复工后加大裁员的现象。

第十三,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舆论监督,强化官员问责,表彰抗击疫情战斗英雄,完善应急医疗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从传统“堵”的思路转移到“疏”的思路。

第十四,大力补齐医疗短板,改革医疗体制,放开市场准入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和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财政支出中医疗等民生支出占比。

2020年中经济面临再度下行压力”。

三、应对延长假期和延期复工安排

(一)延长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春节假期延长通知》的规定,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外,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中央政府决定增加的临时假期,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但无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对于全国企业单位来说,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外,应当遵守上述通知的要求。

(二)延期复工

  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规定2月3日起的不同延迟复工期限,其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需遵照当地政府发布通知,避免因提前复工引起疫情爆发而导致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而被罚款和拘留。

四、劳动人事、工资薪酬

(一)劳动关系调整

1.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企业应对

1.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由于这些均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建议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召开。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与社保局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工资发放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4.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指南

五、商业合同的履行

  企业在本次疫情之前签订的各类商业合同,在复工后即将迎来履行期,疫情发展对于企业的部分合同履行或将带来一定影响。

    此次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且政府有明确强制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来执行。

  如果因本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或接收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可抗力情形的存在,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果就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无法就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及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限于时间、材料、客观情况变化的局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做出最终决策的依据,如完成任何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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