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第六十二章 精神哲学第一疑问引出精神哲学两条公理
(说明:本笔记参考或摘自 桡哲著《物演通论注释》)
第六十二章 精神哲学第一疑问引出精神哲学两条公理
核心一:两条公理:精神本体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未答之前业已提示,就在表明接下来对精神存在的两点描述就是精神存在本身必然恪守的公理。
A.“指谓存在”纯属客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作为追随存在的存在者才必须通过有所指谓或有所感知以实现自存;
“指谓存在”纯属客观是指,站在整个存在纵向演化尺度上看,指谓者的感知能力是客观的。比如,蝙蝠通过超声波感知万物、人通过五感去感知万物,这个指谓(能知)本身是自然衍存的客观存在或客观规定。
B.“指谓存在”纯属主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出于自身质态的规定性才必须通过指谓性状或感知禀赋以响应他存;
“指谓存在”纯属客观是指,站在横向具体存在者角度上看,不同主体指谓(或感知本身)都有主观性,因此感知他存的结果必然是各自感知规定性下的主观结果。比如,面对同一个世界,蝙蝠和人感知中的世界肯定是不同的。
C.由此形成这样一种佯谬:借以指谓存在的“精神本体”及其“感知内涵”既是纯粹客观的又是纯粹主观的。
由此形成佯谬:纵向上“指谓存在”的感知属性本身(即所有存在主体的能知)是客观存在的,而横向上具体存在“指谓存在”的所知是主观的。所以“指谓存在”既主观又客观。
换句话说,A 项涉及感知主体(或感应质态)的非感知性衍存之本质,已在本书第一卷中予以阐述。
主体的精神本体是客观的,在于主体存在程度之必需。
B 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性状化的感知规定(或质态化的感应属性)在自性禁闭中实现主体自存;
主体的精神本体是主观的,在于主体不同存在程度需要对应简约高效的感知规定下的感知,以维护自存。
C 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非感知性衍存之本质以及自性禁闭之感知规定的联动方式与客体沟通,从而达成二元样态的自然通存;B、C两项乃是本卷拟予讨论的主题。
精神本体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其本质是主体依据自身的存在程度寻求对应的客体从而达成依存
核心二:既往哲学的麻烦在于横向观照世界
【再换一个表述方式,即是问:如果世界不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笛卡尔称其为“二元性”),那么,精神存在或观念本体如何使自身得以载体化的存在?(注:所谓“载体化”的存在,是指精神必须有肉体作为载体、观念必须有对象作为载体的那种存在。)
对佯谬的反证一:如果存在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二元的,即是像笛卡尔所说的是分为物质实体和心灵实体,那么,心灵实体为什么必须以物质实体作为载体?为什么不能单独存在?
反之,如果世界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黑格尔称其为“总体性”),那么, 精神存在或观念本体又如何使自身融合到载体中或使载体融合到自身中呢?(注:所谓“融合到”的状态,是指精神必须与肉体相适配、观念必须与对象相照应的那种状态。)
对佯谬的反证二:如果存在是一个整体,那么在横向观念下,
虚体精神或观念是如何与精神载体或对象载体融合到一起,精神与精神载体、观念与对象是怎样的匹配关系?为什么不同程度的存在会导致“知”的程度不同?
很明显,全部的麻烦可以归结为这样一问:存在为什么必须呈现为并列的外在或外在的并存,以及存在又如何使之成全为并列的共在或共在的并存?这就是精神哲学 的根本题旨── 一个迄今得不到解决、故而令一切哲学都不免陷于胡缠的题旨。
既往哲学全部麻烦在于两个问题:1、万物为什么会以并列的方式存在?(即,万物为何不以秩序化的纵向演化的方式呈现?)2、作为主体的存在为何必须将存在整顿为并列的共在或共在的并存,而不是和万物一样都呈现为并列的外在?
而之所以如此,可能恰恰是由于此前的哲人们总是习惯于横向并列地或瞬时共在地处理上述问题,却不曾想到那“被感知的存在”其实正是“感知性存在”的前体派 生者,即认知主体与其对象的关系首先是一个纵向规定的关系或一脉衍存的关系,其次才可以涉及它们之间的横向规定关系或二元并存关系。】
横向小尺度的关照世界万物是既往哲学两个麻烦问题的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