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育儿

离婚了,我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2018-09-10  本文已影响31人  沃晟法商

相信每个人在步入婚姻时,都向往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景。可是,人与人的缘分有深有浅、有长有短。当姻缘不再,好合好散却成了很多人的奢求——面对巨额财富,多少曾经相爱的人对簿公堂、互相揭短,只为多分那“三五斗”或守住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很多人不仅痛失婚姻,财富也面临被争夺的危险局面。

那么,离婚了,原本属于你的房子还要得回来吗?请看下面这个故事。

李丽与刘伟是典型的80后,他们的婚姻是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结合的。

婚后,双方父母给钱、给房、给家具、给家电……倾其所有,只为让他们的生活更好一些。一时之间,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两个年轻人成为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工作体面、持有资产上千万,一切应有尽有。

然而,随着价值观的不同,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协商后,双方决定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谁知,在财产分割中,李丽傻眼了:男方锱铢必究,要求女方返还一切从男方那里取得的财产,包括上百万的彩礼 、钻戒、耳环、项链以及婚后男方父母给的现金及其他物品。

面对年华的逝去以及对方的无情,李丽的心凉了。然而,更让她透心凉的还在后面……当初为了表达与男方共度一生的决心,她把男方的名字加进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的房产证上,与男方共同共有价值上千万的房产!!!也就是说,原本依法属于其个人的财产,现在因为离婚要与一个无情的对象平分了。一时之间,李丽傻眼了,她怎么也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局。

李丽找到律师,问男方(购房)一分钱没出,还想把彩礼及赠与她的所有物品全要回去,她能不能要回赠与男方的房产?

律师很遗憾地回复了她:不能。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李丽赠与刘伟的房产已经完成了权利的转移(房产已登记在刘伟名下,与李丽共同共有),李丽没有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至此,面对既定的事实,李丽追悔莫及。

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旷日持久,以及女方担心男方对房产的觊觎,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女方返还男方及男方家人赠予的一切财产,包括彩礼(这些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本无需返还);男方放弃取得的房产,将其名下50%的房产份额返还给女方,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算是和平分手了。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相信每个人在步入婚姻时,都向往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景。可是,人与人的缘分有深有浅、有长有短。当姻缘不再,好合好散却成了很多人的奢求——面对巨额财富,多少曾经相爱的人对簿公堂、互相指责、互相揭短,只为多分那“三五斗”或守住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此时此刻,当事人都能意识到无论是父辈还是个人取得的财富都来之不易,真不该头脑发热,不恰当地“处分”。

对高净值客户来说,如果在与另一半浓情蜜意时能意识到个人财富的保护,甚至聘请律师为财富的安全保驾护航,这样的婚姻恐怕才不失为现代婚姻;才有可能避免婚姻出现危机时,财富也面临危机的不利局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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