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点法律常识
220531,星期二,三亚
今天我们重点来谈论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原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具体探究起来又变得比较复杂。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第七条就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夫妻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民法典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