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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2022-12-02  本文已影响0人  司法杀手锏技术

《审计报告》

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今天,提出一个司法新观点:

当事人、办案人、没有听到过的新观点:

司法办案中的《审计报告》,或者是《会计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司法办案中,作为办案依据有什么结果呢?

办成错案,办成冤案。

作为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凡是这一类的案件,寻找《司法“杀手锏”技术》,否决它,纠正错案。

作为办案人,应该怎么办?

寻找《司法“杀手锏”技术》,复查它,否决它,办成铁案。

为什么不能依据它办案?

审计,是一门技术,只能是查出一门审计的证据,漏网法律及其它门行业的证据。

证据都漏网了,还办什么案?一定办成错案。

今后,谁再使用《审计报告》、或者是使用《会计司法鉴定》办案,大慨率是错案,这是规律。

这类案件,公检法不懂,不会办;律师不懂,不会办;代理人不懂,不会办;只能是《司法“杀手锏”技术》办。

这也是规律。

那用什么作依据呢?

再提出一个司法新观点:

用《司法“杀手锏”技术》作依据,驳不倒,办成铁案。

不信,可以实战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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