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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周二法律专题十二: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不交养老保险费,劳动者是

2019-03-25  本文已影响51人  jwyyw雯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该案例来源于2018年9月13日人民法院报。

        ——重庆四中院判决杨某诉三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

        自2004年7月起,杨某就职于三润公司,期间三润公司一直未给杨某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三润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10月,在三润公司《关于提供杨某工资表的说明》中载明:“根据本人(杨某)申请,公司同意向其提供2004年至2011年(每年提供一个月)共计8个月工资表,仅用于本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承担其费用,同时不得将工资表信息提供他人,否则,造成后果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杨某签字同意以上说明。2016年10月,杨某补缴了2004年6个月、2005年全年及2011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共计67445.52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5925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195.52元。杨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要求三润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9250元, 诉至法院。

  【裁判】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自愿补缴的是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而非自愿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且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向三润公司追偿代其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遂判决,三润公司支付杨某养老保险费59250元。

     三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有以下几个知识点:

  1.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国家强制义务

     按照立法法规定,社会保险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缴纳义务,不能用协议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社会保险费具有可追偿性。由于社保的法定性,当劳动者在代用人单位履行履行缴费义务后,劳动者有权张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费追偿也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而发生的,劳动者先行垫付后,用人单位系不当得利性质,必须返还。

     本案中,三润公司按规定足额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其不作为而导致杨某在承担其劳动义务并垫付养老保险费,致其自身权益受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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