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利是图招人恨啊!
蜗牛拆书之《论语》:里仁篇第四12
4.12【原文】
子曰:“放①于利而行,多怨。”
【注释】
①放:音fǎng,历来注解多解为“依据”,如《集释》《集注》。后人也有人解释为放纵。本文参考“依据”。
【译文】
孔子说:“依据个人利益而行事,就会招致很多的怨恨。”
【评析】
夫子说了:“唯利是图招人恨啊!”
不巧的是,十九世纪英国首相帕麦斯顿说过一句话,“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孟子又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法王路易十五也说过一句名言:“我死后,哪管他洪水滔天?!”
怎么理解?
在孔子看来,一切不符合道义的“利”,都是不应该去追逐的,更不可以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因为一旦人生以“利”字当头,则必然会引发人们为了争权夺利而不择手段,从而沦为利益的附庸。同时,人们如果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知克制,则极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利益,从而招致怨恨和报复。不仅不利于自身的立足,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更应该把“义”放在“利”的前面,逐利可以,但是前提是一定要符合道义的要求。从而形成一个人人和谐共处的局面。从而,为了“义”,“利”是可以放弃和部分迁就的。
设想很完美,不是么?
可是,如果人人都成为理性人,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局面了。“义”和“利”,并非天然的处于相互排斥的地位。
首先,人都是非理性的,是经验的,而非先验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在进行大多数行为选择的时候,往往更多的考量的是“利”的因素,但这并不否定“义”的存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道德和利益产生了冲突,人的自私的本性就很自然的做出判断,一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比如,大学生毕业后,面临两种就业选择:其一,边远山区支教,物质条件极差,但是却任重道远,使命高尚;其二,大城市学校,物质条件丰富,待遇优厚。相信很多人在面对这样的选择的时候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但是,我们能说,选择了后者就是背弃了“义”么?如果我们在选择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后,反过头来再为物质条件差的地方尽一些绵薄之力,是不是会更有效?比如我们选择了去好的学校任职,然后再以支教的形式,将好的教育资源引入到贫困地区,是不是效果会更好?这样是不是更符合“义”的要求?可见,“义”和“利”并非是天然的对立关系,我们“放于利而行”的后果,也可能会实现“义”更近呢。
其次,制度的设计如果为了保证最大的公平和正义,则必然要将人性的考量置于利益分析之下,所谓制度规范,都是保证人们最低限度的道德认同之下的利益平衡,那么此时,虽然是以“利”作为引导,可是“义”却作为更高的价值准则对人施以教化的作用。例如,人类关于公平正义的最直接制度设计,就是法律体系。但是法律是如何引导人们的行为的呢?它不是告诉你什么行为高尚,什么行为丑恶;恰恰相反,法律条款的设置,就是明确的告诉你,什么样的行为是对你、对社会、对国家不利的,国家是禁止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对你、对社会、对国家有利的,国家是鼓励的。你看,法律都是在用“利”来抑制人性的恶,可见,对于社会制度来说,“利”既是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指引方式,更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是,一个社会的价值观的引导,则必然还是要“义”字为先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用“利”指导行为,用“义”指导思想,二者是互为补充的。
再次,离开“利”谈“义”,“义”就成了空中楼阁;而离开“义”谈“利”,则“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能你会说,照你这么说,我觉得赌博有利可图,那我去开设个赌场怎么样?这就是典型的为了“利”而逐利了,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放于利而行”,典型的心里只有利益没有其他了。“利”固然是我们行为的出发点,可是“义”确是我们行为的边界。换句话说,你认为开赌场有利,可是这种“利”,是不符合道义要求的“利”。你开赌场是赚钱了,可是多少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了?赌徒们的凄凉、家人的怨恨、社会其他力量的嫉恨、法律的厌恶,过不了多久,你还会锒铛入狱。那么这时候的“利”,就是典型的黑心钱了,显然是不应该赚的,也是赚不得的。这就真成了“放于利而行,多怨”了。
所以,我们在理解孔子这句话的时候,不仅仅是要看到我们追逐利益一定要依据道义,更要看到,道义和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从而在面临人生选择的时候分情况加以分析判断,既能得“利”,又不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