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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研究生收费上学?

2017-12-28  本文已影响75人  理智疯子
如何看待研究生收费上学?

从2014年开始,国家开始对所有的研究生实行收费上学。那么,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到底在哪呢?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教育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教育投资生产观日益深入人心,个人投资教育的收益日益丰厚。教育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将教育完全当作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来办,不仅不合理,而且在日益膨胀的教育需求面前,也不太可能。

在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社会、家庭对于教育成本的分担已成为当下不可逆转的趋势。

于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斯通于1984年提出了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即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纳税人和高等学院几方面的资源来分担。

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而高等教育在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而且这种产品能给学生带来一种预期收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个人应担负担部分高校教育成本。

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更是一种投资。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谁受益,谁承担,谁受益多,谁承担成本大。

高等教育是对初等中等教育在更高层次,更高程度上的深化,是联结整个教育体系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与窗口。与基础教育不同的是,高等教育所传授的知识与技能对个人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本,即“人力资本”。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不仅存在于受教育者体内,为个人所直接拥有,同时能提高受教育者的收入,为受教育者带来种种收益或满足,而这种收益和满足,除了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及社会外,基本上主要由受教育者个人直接获得。

也就是说,高等教育赋予受教育者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人能让他们在受教育后得到更多经济价值。因此他们也应付出更多,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要负担者之一。

此外,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取决于财力分配格局。当政府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可供政府支配的财力较丰富,政府对教育成本的负担能力也就较大。

然而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有限的,政府在安排支出时,必须首先保证纯公共产品的提供之后,国家才有可能将剩余的材料用于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社会对于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

因此家庭、社会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更好地进行财政分配,保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平衡,从而更好的建设社会。

而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尽管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但它的外部效应十分显著,因此可以仍然可以视为公共产品。

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于社会道德的进化以及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作为这种收益代表的政府,应当补偿其成本,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的作用,弥补和补充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对教育投资的不足。

总而言之,教育成本需要由政府、家庭、社会共同承担。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仍应是高等教育投资的主要负担者;个人也应承担起义务,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要负担者之一。而企业,作为“人力资本”最终受益者,也应参与高等教育投资的负担与补偿。


资料来源:范先佐《教育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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