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公平的正义》读书笔记第48-53节
第48节 关于人头税的注释与自由的优先性
这一节用人头税来澄清自由优先性。有人认为,为了使生活前景中收入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大大缩小,那么只要对自然天赋征收一种人头税,并要求天赋更好的人缴纳更高的税额。对此的反驳有两个,首先不存在哪怕是理论上的对自然天赋的有用衡量尺度。其次,这是对自由的优先性的侵犯,我们的自然天赋是我们的而不是社会的,征收人头税就侵犯了我们的基本自由,差别原则不会因其幸运地得到了天赋就惩罚这些更有能力的人。更确切的说,它主张,为了继续从这种幸运中获益,我们必须 培养和训练我们的天赋,使之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来发挥作用,从而对天赋更少者的利益作出贡献。
第49节 财产所有的民主之经济制度
正义的储蓄原则所处理的问题是当代人在什么程度上有义务尊重其后代的要求,差别原则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世代与世代之间,而差别原则适用于世代之内,
差别原则 不要求一代接一代的连续经济增长,以使最不利者的期望无限增加以达到最大化,而所谓的最不利者是按照收入和财富来衡量的。由于社会应该是一种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所以就需要有一种指导储蓄的原则 ,而正确的原则的原则 应该是任何世代的成员都会采纳的原则 ,是作为他们希望先前世代的人们都已经遵循的原则 而加以采纳的原则,由于任何一个世代的人都不知道他们在世代之间处于什么位置,所以这意味着,所有后来的世代都应该遵循它,由此得出的储蓄原则 确定了我们对其他世代的人们所具有的责任,它支持对我们前辈的合法控告,了支持对我们后现代的合法期望。
随着储蓄原则 的采用,要想经济和社会的背景正义得到不断维持,只有通过某些种类的税收,在这里罗尔斯提到了三种税收原则,即鼓励不动产和生产性资产分布更分散和更平均的馈赠与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财富的积累的税收的累进原则。以及通过仅仅对超过超过某种收以上的消费总额征税的比例消费税。
第50节 作为基本制度的家家庭
这一节主要说明为什么正义原则 可以应用于家庭。作为基本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家庭,其本质作用之一就是世代相继地实现社会及其文化之有序的生产和再生产。按照此观点,家庭的作用就是以理性而有效的方式来安排扶养和照顾儿童,保证他们的道德发展和教育,以形成良好的教养。在此罗尔斯说,正义观念对任何特殊开工的家庭都不作要求,只要它的安排能够有效地实现家庭的本质所附加的任务,并且也与其他的政治价值不发生任何冲突即可。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这两个条件,那么家庭的形式是一夫一妻制的也好是男女同性恋者组成的也好,都没有问题。
在此,正义原则并不直接应用于包括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的团体中,如家庭、教会、大学、社团等。但是它又确实对这些团体强加了某些实质性限制,并保证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这是通过规定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做到这点的。因此,既然妻子同他们的老公是一样平等的,主教或红衣主教和教众是平等的,因此她们就拥有同他们一样的所有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连同其他正义原则的正确使用,这足以保证她们的平等和独立。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就是我们在人们作为公民的观点与作为家庭以及其他团体的成员的观点之间做出区别,即作为公民,我们有理由对团体施加某些由政治正义原则 所规定的限制,而作为团体成员,我们则有理由反对 这些限制,以便为所提到的团体之自由而繁荣 的内部生活留有空间。也就是说不能将政治正义原则直接应用于家庭的内部生活。在此又桑德尔的错误就是误以为正义原则可以直接应用于团体之上。
总结来说,家庭和其他团体的成年成员首先是平等的公民:这是他们的基本位置,他们存在于其中的任何机构和团体都不能侵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
第51节 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
在这一节中,为了说明基本善的指标的实际用处和灵活性,罗尔斯首先讨论了森对基本善指标的反对意见。森认为这种基本善的指标是极不灵活的,并且其所关注的东西是错误的,森的这个反对意见是建立在他的一个观念上,这个观念 是:人际比较必须 至少部分地在一种尺度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他将这种尺度称之为人的基本能力。
对一过个反对意见的回答,罗尔斯先是强调了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所需要的权利和自由的条件:1平等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其它自由对于公民正义感的发展和运用是必要的。2平均的公民自由、良心自由、结社自由、职业的选择自由以及其他自由,对于公民追求善观念的能力之发展和运用是必要的。3收入和财富是一般意义 上的适合于所有上的的手段,是为了达到范围更广的目的而需要的,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
对于基本善的指标的制定是从这种追问来的:在包含于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观念 中的基本能力是既定的情况下,什么东西是公民维持他们自由平等的地位和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就基本善指标的三个特征来说,使得其具有灵活性,这三个特征是:1在原初状态中所能进行的思考 中,这些善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而只是被一般的勾画出来而已,对基本善的进一步规定则是到了宪法阶段、立法随便做和司法阶段才做的事。2收入和财富的基本善不应该仅仅按照个人收和私人财富来加以判定。因为我们不仅作为个人,同时也作为团体和群体成员来控制或部分控制收和财富。3基本善的指标是这些善在一个完整人生过程中的期望指标,而这些期望被认为是同基本结构 内的相应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的。而这就使得两个正义原则 容许在需要方面存在着差别。
总的来说,对于森的反对意见的回答,罗尔斯主要通过对两个主要观点进行阐明:1基本善的理念同拥有某些基本能力的公民观念是紧密相连的,而在这些能力中最重要的是两种道德能力。这些善究竟是什么,它取决于这种基本的、直觉的公民理念,而公民被视为拥有这些道德能力的人,被视为在这些道德能力的发展和使用中具有高阶利益的人。2为了表明基本善的使用拥有灵活性,我们必须 区分 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关注公民能力方面的差别,这些差别属于正常的范围之内,但处于成为完全的社会全作成员所需要的最低必要能力以上,第二种情况涉及这样一些人,由于疾病和事故,这些公民暂时降低到最低必要能力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作为社会之终生合作成员的观念 指导我们恢复我们的能力,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使我们的能力得到改善。
第52节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对于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这4个批评来说,罗尔斯是这样回答的,1: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市民社会中,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同人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所表达 和保护的是公民的相互自私自利。对于这个批评,罗尔斯认为:在设计良好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中,得到正确元宝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所表达 和保护的是自由平等公民的高阶利益,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应该以有效的方式满足正义原则。2: 立宪政体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纯粹是形式的。罗尔斯认为: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所有公民,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们是什么,都能保证拥有发挥政治影响的公平机会。3:立宪政体和私人财产仅仅保证所谓的消极自由,罗尔斯认为,财产所有民主的背景制度,连同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 一起,对所谓的积极自由给予了适当的保护。4反对资本主义中的劳动分工,罗尔斯认为,一旦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得到了实现,劳动分工的这种狭义的贬义的特征就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克服。
相比于马克思所主张的在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已经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罗尔斯则认为在民主政体的政治社会学之一般事实是既定的情况下,属于正义的原则 和政治美德永远都会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扮演一种重要角色。正义甚至分配正义不可能 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消失。
第53节,关于闲暇时间的简短评论
对于在假设了所有公民终生都是正式、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后,要如何将这个假设在差别原则中表达,并且基本善的指标也根本没有提到工作这样的问题来说,罗尔斯认为有两种方式来处理,一种是假定每个人都做一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另外一种是在基本善的指标中包括一定数量 的闲暇时间,比如说,如果 标准工作日是八个小时,那么闲暇时间就是每天十六小时,那些不工作的人们拥有八小个时的额外闲暇时间。也就是说将拥有额外的八个小时闲暇时间也就是没有工作作为最不利者的指标的相等物,并且将闲暇时间做为基本善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