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支持』废除死刑」的简易辩护
日前,央视微博关于「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取消9项死刑罪名」的报道,瞬间其评论区意见纷纭,甚至不乏单纯地遵循自身的伦理直觉而作出不友好发言的人士。
作为一位忝列法学专业不入流末席的好事之徒,在下决定继续为「应当『支持』废除死刑」这个价值判断辩护。约略如下——
坦率地说,为「死刑应否保留」提供完整的辩护,是相当困难的。不过,我们可否选择这样一类低成本的思考策略(价值预设较少、推导过程简洁、预设容易被接受):
即使我们预设「国家具备对公民执行死刑的正当性授权」(注意,这并非等价于「死刑是合理的」,更不代表学界目前对国家到底有无权利对公民执行死刑的总体态度。同时,这是一个对死刑支持者严重有利的价值预设),但是「法律事实」不总是等价于「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也许在下可以这样给出非常不专业,但是容易理解的介绍:因为我们没有时光机,所以我们只能依据已知的(粗略地对应已知事实)、合法取得证据(粗略地对应程序正义),严格地遵循逻辑规则所「人为构建」出来的一类「渗入了大量价值判断的,逻辑自洽的类似客观事实的犯罪经过的模拟还原。」
有人也许会问,为何渗透了大量的价值判断呢?证据确凿难道不是一类事实判断吗?
很遗憾,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可以轻易列举大量的「渗入价值判断的例子」。譬如,何谓证据确凿?何谓排除合理怀疑?何谓此罪与彼罪?何谓罪与非罪?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果诸君明白了法律事实其实与价值判断深度关联,也许会更为审慎地评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非必然之『同一性』」,以及据此所作出的司法判断之余自身合法权益风险「增加」的这一可能性。
虽然严密的司法程序、严谨的逻辑推导均有机会合力降低两者背离的概率,但「错案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降低概率」是一类非常冷酷的事实。至少,是一类统计事实。
然而,很多未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士,表现出难以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亦难以区分「被告人」与「罪犯」,遑论「价值预设」与「逻辑推导」之区别了。故而,往往会以「为何保护罪犯的权利而忽视被害人权利」、「如果你就是被害人家属,你还会支持废除死刑吗」、「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为何要免死」作为支持死刑的最常见主张。
而在下的建议是,也许我们应当更尊重理性工具,而非伦理直觉。譬如,假定对「自己的生命」(谁都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被告)赋予比「社会总体福祉」(假定可以毫无争议地计量)、「被害者家属的情感」更高的权重的话,那么支持废死也许是一类「优势策略」(理性无法拒绝者)。
这里想强调的是,对于「讨论者」(比如我们)而言,如果支持死刑的话,无疑是在支付成本(输出观点,反驳或说服别人等等)而「提升」(请特别注意这2个字)自己的生命风险——而这恰恰是理性所可以拒绝的——如果我们相信,对自己的生命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非一个太弱之「价值预设」的话。
当然,在下并不认为此文可以完美地支持「废死论」,因为论证并不足够强力。
但是,用于说服讨论者慎重地、理性地重新评估是否应当「支持」死刑,也许还是有一点点吸引力的。
【对潜在或已知质疑的几点简单回应】
Q1:我们不讨论其他情况。只考虑「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穷凶极恶、情节严重的罪犯,应当执行死刑」。这样的话,请问您如何为自己的策略辩护?
A1:
恭谨地建议,不妨首先考虑认真地区分「预设」和「推导」。「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执行死刑」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应当支持保留死刑」这个「价值预设」,而
非基于讨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语境和前提展开推导,并给出辩护意见。简言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执行死刑」这类策略,实质上仅仅是重申立场,而非就
「应当支持保留死刑」进行辩护。
插一句和前者没有关联的话:「证据确凿」并非与价值判断无涉。这里隐藏了一个「『应当』如何界定证据确
凿」的价值判断。部分人士如果希望将「证据确凿」定性为「事实判断」的话,也许我们就没有必要继续讨论了。「穷凶极恶、情节严重」等等,则是更为明显的价
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Q2:您的策略的问题在于,隐含了「冤案率非零」这样一个「预设」。为什么我要认同这个预设?
A2:非常抱歉,「冤案率非零」并非一类预设,而是一类事实。至少,是一类统计事实。如果您希望对其提出质疑,建议先提出置信度更高的统计分析策略。
Q3:说来说去,我就是认为您的立场是「应当废除死刑」,而您并未就此给出完整的辩护。
A3:
在下非常无奈地发现,「应当废除死刑」和「应当『支持』废除死刑」,这两者是很容易被误解为等价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支持』废死」这类策略,可以如
此极端地进行描述,以便于诸君准确无误地理解——哪怕
「废死论」完全就是胡说八道(事实上,显然并非如此),这里我们只需要关心是否应当「支持」它就可以了。至于如何为「应当废除死刑」进行完整之辩护,并不
在本文策略之权衡范围内,与本论题无关。请真的不要再误读了。
此文的要点是——(1)如果我们同意「『应当支付成本』仅仅在符合我们『自
己的』利益的前提下,才必然具备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以及「『对自己的生命』赋予比其他要素更大的权重」这2个价值预设的话,那么:(2)「『支持』废除
死刑」将是理性所「无法拒绝」的,因为(3)如果选择相反策略的话,那么我们无疑是在支付成本来「增加」(这是关键)自己的生命的风险(尤其是,并没有明
确的证据表明支持死刑有助于降低犯罪率,并抵消支持废除死刑所带来风险),这是理性所「可以拒绝」的。因为这样不符合自己最高权重利益关切的成本支付,不
必然具备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可参见预设(1)。故而简单权衡之后,不难发现「『支持』废除死刑」这个策略「更」合理,「更」有吸引力。故而,我们应当优
先考虑这个更为合理的策略。
Q4:你的策略同样适合于所有刑罚,以此可以否定所有刑罚存在的意义(因而是不合理的)?至少,您的策略隐含了「死刑不同于其它刑罚」这个预设,而这个预设并未获得辩护。
A4:先生误读了。在下的策略「完全不需要」包含「死刑不同于其它刑罚」这个预设。
原
因很简单——在完全不否定「对自己的生命赋予最大权重」这个预设的前提下,在下完全可以而有条件地让渡财产权、自由权(对应您之前提及的「其他刑罚及社会
规范」),来通过比增加自己生命风险更低的成本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即,在原有的预设下,可以推导出「不支持死刑,但可以支持其它刑罚」这个「推论」
——请略微区分「预设」与「推论」,可能会更好。
退一步,死刑与其他刑罚是不同的,其实完全可以从您认同的立场给出支持——即,死刑具备其他刑罚无法实现的效果,「应当特别予以讨论」。
Q5:您的策略要支持死刑的人士证明「死刑合理」,这个标准比您对自己辩护意见「证明力」的要求更高,这是不合理的?
A5:之前给出的要点已经清晰地陈述,先生只需要论证「不应当『支持』废除死刑」就可以了。其实,具体的反驳思路非常多。譬如——
预
设1和预设2,对于极端的利他主义者并不适用,故而后续的推导没有意义——这就是一类有效的反驳——虽然在下非常同意此类情形下本文的策略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以极端利他主义视角下对原预设的质疑,调整后的预设显然严重地缺乏对于正常人(而非圣人)的吸引力。但却足以迫使在下承认,本策略对于极端利他主义者
完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