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宝现象”将成未来社会新常态?
不能从工作中得到收入,这位女性就默认没有创造任何价值
最近都在说新婚姻法的事情。做为一位二宝妈妈,我忍不住也去关注了一下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引起人们讨论的焦点,一是和时下疯涨并引发全民焦虑的房子有关;另一个和人大代表提议放开三胎,并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有关。具体的内容和条例我就不再赘述,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我只说说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给我的感觉。
首先,从房子的归属上,一是明确了婚前房产仅属于购买方所有;二是父母赠与房产如不特意申明,也仅属于受赠方所有。三是如果一方首付房产,即便婚后共同还贷,那么万一离婚,另一方如果要求分割房产,也仅能得到资金补偿,法律支持的是首付方的权利。
这些条例看起来非常公平,并没有针对偏袒那一性别的意思。
但是结合我们的国情,公序良俗来说,对大部分的女性来说恐怕就有点难说了。
我国的结婚俗称“娶媳妇”,是把女方纳入到男方的家庭中来成为新的成员。这个情况在农村看的最明显,农村最重要的生存要素-土地,是不会跟着女性走的,而是在男方家庭那边新增。而且女性结婚后,所有的生产劳动所得都是归属于这个新家庭。包括自己的亲生父母如果想要享有女儿的收益,也是很难的。在对双方父母的赡养扶助方面,是从来都没有过公平的。而“彩礼”的作用大概也和这种规定有关。
所以我们的国情就是,默认男方负责提供组成新家庭的第一要素,居所。就是现在的房子。
可是现在房价的高企,造成了大部分的城镇家庭,家庭毕生的财富积累可能就是压在房子上。所以如果新家庭一旦破裂,财产的分割,尤其对提供房产的男方来说,如果按照共有财产来分割的话,就损失太大了。相信新婚姻法的新解释就是由此而来。新解释还提供了规避这种财产损失的几个方法,如:父母购房,婚后配偶无权分割;婚前首付,婚后配偶无权要求得房。
新婚姻法看似充分保障了男女双方的既有财富。可是面对我国大部分都是男方提供房子的现实情况,这个婚姻法的新解释到底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基本可以一眼看出来。做为实际婚姻家庭中的一员,我想站在家庭中女性的立场上,说一下这个婚姻法新解释的副作用,它很有可能造成和立法者的初衷南辕北辙的效果。
首先,我们是一个讲求“孝道”的国家,而这个“孝”字,在大多时候是落在“媳妇们”身上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分工是照顾老人,教养孩子,辅助丈夫。那么试想一下,如果婚前是男方提供房子,那么女方相应就无权拥有这个房产的话,相当于现在她要照顾的老人,是把她当做一个“居心叵测”的假想敌;她倾注了辛苦,心血,付出了时间,智慧来辅助的丈夫,如果一旦发生什么问题,导致婚姻关系不能走下去,丈夫又不承认她的付出的话。那么作为女性,在离开这个家庭的时候,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得。
因为女性在家庭的付出,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一点明确支持的。不能从工作中得到收入,这位女性就默认没有创造任何价值。
我相信,这样的情况,任何一位稍有见识,懂得保护自己的人,都不会让自己置身这样的险地。
后果就是,有能力,有见识的女性,会把更多精力放在社会工作中,从而让自己的付出得到承认和保护。那么相应的,原来相对稳定的家庭结构及分工可能就不容易达成。“婆媳矛盾”,“夫妻分工矛盾”,这种事情可能会更容易出现。
至于,生孩子,“二胎,三胎'的,还有多少了解了这些的女性敢生多少孩子呢?
生、养、育孩子占用了女性人生精力能力最好的时间段,而这个时间段,也是创造职场价值的最佳时间,大多女性无法同时兼得。
把自己的黄金年华都投入到家庭中的女性,如果在脱离职场十多年后,再发生家庭破裂的情况,那么她多年付出的价值,恐怕就只能取决于即将离开的这个男人的良心来评判了。
试问,这样的前景,女性们该如何决断呢?
当然,即便如此,绝大多数的女性还是会走入这样的婚姻。
只是可能在实际的生活中,在现实的教训下,女性会就这样的情况自觉或不自觉的采取另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还有什么比和自己血脉相连并亲自养育的孩子可靠呢?
现在社会上纷纷嚷嚷的“妈宝”们,不都是被离不开孩子的父母们养育出来的吗?
婆媳矛盾中的“婆”不也是从美丽的妻子,年轻的妈妈们演变而来的吗?
在新家庭中不能得到这个家庭中长辈的护佑,也无法保证男人对自己为家庭付出的价值认可,更无法从国家律法上得到价值承认和保护的那些女性,在婚姻中会怎么做呢?
除了把心血和希望寄托到永远无法分割血脉关系的自己的孩子身上,她们还有更有把握,更具安全感的选择吗?带着这样的不自觉的期望养育出来的孩子,会成长为什么模样呢?未来的“他”或“她”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会成长为勇敢、自我的独立人,还是变成对他们精心养育而且心理上永远不想和他们分离的母亲的“妈宝”呢?
结果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我更希望这样的想象是危言耸听;我更期望我们这些有幸生活在这个富足而且自由度已经很高的现代国家的女性同胞们,在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逼自己成长的更快些。
毕竟,法律其实是强者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