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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你用对了吗?

2018-09-17  本文已影响0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刚刚发出,很多人都开始大呼太好了,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

亲们,我只能说你们想多了,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看到这你的心情是不是平静了?再来,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一次性扣除哦,财务人的心情瞬间紧张了吧,一副副惊呆相。

别急,瓜子茶水小板凳准备好,咱们慢慢聊!我们来分析,企业哪种情况不适合选择一次性扣除呢?

比如,企业暂时处于阶段性亏损期或者存在比较充足的待弥补亏损期,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就可能出现在五年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无法进行充分弥补的问题,如果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从而可能造成以后的税收损失。当然,我们需要注意到,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期将从五年延长到十年,如果预期可以在未来十年内可以充分弥补的,可以考虑使用,但是,我们预期五年都非常不靠谱,更何况十年呢,因此,企业处于亏损阶段谨慎选择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举个栗子:

企业2018年购进100万的设备,年末未扣除前亏损100万,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年末共亏损200万。单位很悲催2019-2023年都是亏损,2024年企业的春天终于来了盈利200万,问题来了,2018年的亏损企业还能弥补吗?超过5年了,不能补了啊,看到这是不是吐口老血,是不是觉得选择一次性扣除的100万浪费了?

所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还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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