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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的诞生看美国价值观的建立

2017-04-05  本文已影响127人  HUANG_GD

230年前,美国宪法诞生了,这一宪法使用到今天,成为了美国不断强大的基石,也成为人类认识自己、改造自己的活字典。今天来读这段历史,可以感受到那些“半人半神”的立宪代表的伟大政治智慧、感受到他们认识人性、认识人类自己的卓越勇气,他们为后来美国价值观的建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值得反复思考。

求和而不求同

“半人半神”的人是当时任驻法国大使、后来担任美国第三任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对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的一句评价,这句话流传很广,也有很深的含义,即这些代表一定能够创造未来。一些在别的地方不可化解的世俗利益之争,凭借着他们对人性弱点的自我意识和克制,通过努力,他们能寻找到出路。这次会议最为难得的是既有利益冲突又有观念分歧的代表们,竟然在几十天里达成了妥协,更为难得的是,在妥协以后,他们仍然保持了分歧。妥协的结果不是形成了一种大的势力和观点,吃掉了大大小小的派系,而是原有的分歧能够并存。国家主义和民主主义、废奴派和畜奴派、联邦主义和州权主义,没有哪一派被彻底打败消灭,没有哪一种主义征服了所有人,甚至没有什么人是对结果十分满意的。制宪会议的结果,是观点仍然分歧但是建立起共同联系的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容忍观点分歧,并且长久地保持这种“我的真理和你的真理”都容许生存,成为此后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并深远地影响了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美国大家能够接受并不是太满意的结果,尊重别人的意见,求和而不求同已经成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由于这一价值观的指导,我们能够感受到美国的个性,同时又感受到它的内在协调。正如这些制宪会议代表一样,他们回到各州后,迅速忘却了对立,抛开分歧,全力促进宪法在各州的通过,促进约定的政府能够建成。

真正的民主是共和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我们常常理解的“民主”制度,但是美国制宪会议没有选择这一模式,而是选择了“共和”。“共和”除了没有君主外,更重要得是它不赞成“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过激得民主方式,是“希腊城邦式的直接民主”,也就是什么事都是大家在广场上举手表决说了算,这种方式的问题是过早地把过多的决策责任放到了处于蛮荒状态的民众手中。这一选择奠定了美国社会的又一项核心价值观,即保守主义精神。这是美国推行精英治国、强调知识的作用的根源。立宪会议的55名代表,其中34人具有律师身份,都精通法律。他们熟悉英国的普通法系统,又富有实践经验。他们中有不少人熟悉法国的卢梭(提倡天赋人权)、伏尔泰(批判专制制度和反对教会的欺骗性,提倡自由)、狄德罗(宣扬科学和理性,反对迷信和专制)、孟德斯鸠(提倡三权分立)的理论,更多的人熟悉约翰·洛克(打破君本位,建立人本位)、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提倡自由主义)的理论。这些人不能代表全体美国民众,但是他们丰富的知识和实践使得他们成为了美国的建国者。

民主意识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人性的觉醒,从而自然地引发出对底层悲惨状况的同情和不平,进而为他们争取权益。正由于这种同情大多发自知识阶层,因此他们的民主意识从起源来说,都是带着原罪负担的。他们非常容易进入的一个误区,就是会不由自主地要美化底层,以平衡自己的原罪意识。他们会在表达对底层困难同情的时候,在赞美底层的时候,表现得煽情和夸张,以支持自己的道德感。他们中的一部分,会要求极力降低自己的文明水平、甚至在行为上表现出反文明和粗俗,在法国大革命的初期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极易走到极端,甚至连民众不理性的行为也会加以认同,直到最后形成一个互为因果、首尾难辨的怪圈。这种倾向具有强烈的道德评判意味,因此,只要一迈腿,就往往走过头,退回来,就比较困难,因此这种倾向符合道德出发点的原始冲动。在原罪负担之下,承担原罪感的人群往往是不自信的,他们需要他人对自己做出道德上的肯定。结果就是以过激的平民认同和平民倾向,来达到心理和道德需求上的平衡。

知识阶层的道德勇气,一部分表现在对强权的批判上,但更为困难更难做到的,是表现在他不迎合、不取悦于民众上。前者很容易理解也相对更容易做到。可是,只有非常少的人,能够有智慧有勇气做到,对强权和民众,都保持应有的独立和批判。在制宪过程中,后者是冲突最多的方面。麦迪逊就非常冷静地思考过知识阶层和民众的本质差别,他说,有人好像动辄就喜欢提到“人民”,奉人民的意见为宗旨,可是,有没有想过,假如人民能够拥有“在座诸位的知识和见识”,他们又会有什么想法。麦迪逊不会轻易信任民众,他说,“在所有社会里,一旦多数被一种共同利益或共同激情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处于危险之中”,这是违背“天赋人权”这一基本理念的。因此制宪会议选择“共和”,关键是选择了“温和的改良”。

人性永远应该要克制

要说影响制宪会议各项决议通过的最关键因素,应属对“人性”本质的思考,这应该是18世纪的思想家给人类社会的最重要贡献,按照当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国家和政府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权力起源于人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人有权自由地处置他们的权利,他们相约联盟,这就是国家。然后,他们在自己内部达成契约,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管理者,这就是政府,另外一部分权利留给自己,这就是政府所不能侵犯的个人权利。虽然人类历史上的国家和政府并不是依据这一理论建立的,但是依照理论,通过人的努力,契约论的理想一定能够实现,这就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坐下来,通过协商,按照契约构筑一个管理自己国家的理论基础。

但是这些先贤们懂的人性是复杂的,人有自私、妒忌、自我膨胀的本能,正如大卫·休谟所说,人在孤处时比在公共生活中更诚实,“良心,这唯一残留的纽带,在个人身上实为不足。在稠人广众之中,人们对良心实无期待”,大家一起做事,如浑水摸鱼,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力反而消失了,结成群的人会互相为不良行为提供虚假理由。这就是一些平时看看还蛮善良的人,一进入群体就表现得十分邪恶的原因。在早期的北美的土地上,绅士们把个人的拉帮结派,包括政党,看成是一种类似偷鸡摸狗的事情,华盛顿将军特别反感任何私下的结派行为,一向以身作则,个人就是个人,不是一个小派别中的一员。他们都认为,结派会导致人的道德水平下降。个人作为个人的时候,都会对自己有一定的道德要求,有人之常情,有恻隐之心,会自觉地压抑人性中自私和恶的一面。可是一群人结成一派行动的时候,就会互相提供行为的正当性,提供派别内部的互相暗示,自我道德要求就会下降,甚至做出在一个人的时候不会做的坏事。

所以,麦迪逊认为,组成一个好的政府的关键,是控制好权力。他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政府就根本没有必要。在构筑人管理人的政府时,最困难的是:你先得让政府有能力控制百姓;接下来,你还得让它能控制住自己。因此,在美国如何控制总统、党派、领导者的权力一直是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也是大家共识的一项价值观。(d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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