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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子的“道法自然”

2019-07-17  本文已影响0人  一曲隐曰

  先从“道法自然”的出处说起。在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老子首先以极简约的文字郑重阐述了什么是“道”——道,是一个“混成”的存在,即它是自身不变的常性(“独立不改”)与生而不息的动性(“周行不怠”)的混合体。然后,老子从感性与知性对这个“混成之道”做了进一步说明:

以感性言,道是“字之曰道”,即以道的象形字去感悟之便是:其内有“自”之恒常之性(言道体之无)加阴阳变化之种性(言道用之有之阴阳母性),而外有万象万法无穷之功用(以走旁代示)。而从其知性言,便是“强为其名曰大”,即道是神圣伟大崇高的,同时它又是极平凡的存在(“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老子本意是说:道大且非大、是非凡之凡,言道是平凡中的伟大、非凡而又平常)。解释了道及其感知属性后,老子顺下才突出强调了“人”的重要——“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这里,老子重在强化人之知性的伟大与神圣,由此人与天地道才具等同的资格。当然,此处之“人”是指人类之中通道之人,是指能代表人类最高智慧的圣者王者,故有些版本中将“人亦大”写成“王亦大”不无道理——但无论何表,总是突显了人类知性的难能可贵。而正是由于人类这一可贵的自知之性,才让人得以洞悉大千世界众妙法理。即,人不但认清了万物生存生成的先后次递——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而且也深刻领悟到了万物生化的内在法则与奥秘——道法自然。也就是说,人身固小,其生理生命的存生固然必须依附于地天环境之限,但人之知性与智慧却可通天通道,知晓“法于自然”之妙,故而其能成万物之贵、可与地天道共根共融共存。

由上述不难看到,“道法自然”,是老子从对道的内涵界定而始,带出了人之知性之“大”,继而最后得出的总结之语。也就是说,“道”的“独立不改”与“周行不怠”之内性外能的“混成”体,便是老子“自然”的真意——即“自然”就是“道”,或者说“自然”就是对于道的自本自生、自性万能之“混成”属性的一种统称。而“道法自然”之“法”,是一种方便的说法与语言表述形式,只能当“平等”、“等同”讲,不可以“效法”释其义。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之三重“法”,才是遵守、效法的意思。正因为“道”本“混成”、本“自然”,故才可以说“自然“就是道本身本具的属性与性能。而“天法道”,便可理解为天效法自然——这也与我们以天为道合称“天道”是同样之理。当然,此处必须要非常明确的是,本章老子的重点是在强调人性的伟大。老子通过言道之内外属性,通过人能由感与知通达道的品性,强调了人性的非凡,凸显了人的自知之性的伟大。正由于此,人的价值与意义才非同它物,人才有资格被称为“四大”之一。

小结一下。老子的“道法自然”,其旨在言说道就是自然、道等同于自然、或道本含自然,并非指“道”要效法自然。因为道为“混成”、本具“自然”之自生万然之性之能。此“法”是人地天之共效之法,是道之本具的“法性”与属性,——它是一切有形无形之变化莫不遵守的运行法则,它无时无刻不在派生、支配着万事万物的运行与变化,毫无遗缺。此正如老子所谓“天网灰灰,疏而不失”。而“道法自然”这句话,其所能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便是——人的生存固然要适应并效法于天地,但更要紧的是我们要致力于去自知。因为自知才可见自性(自明)才可得万能、才是真自然——即自性万然便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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