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不明,征收部门应如何作出补偿决定?

2018-07-17  本文已影响0人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咨询:某老人去世了,其子女在争夺被继承人房产期间,政府突然下发征收决定,想要征收该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与此类似的所有权不明房屋被征收的例子还有哪些类型?征收部门是如何做出补偿决定的?我们的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呢?

所有权人不明,是指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所有权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无法达成。

所有权人不明主要是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无所有人。

2、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3、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明确产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由此可见,如果产权人尚不明确,就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就要求各纠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纠纷迟迟无法解决,产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当被征收房屋出现产权不明的情况时,从法律层面是不会出现房屋征收部门乱拆、强拆的情况,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会经过合理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解决此问题。因此,当您与其他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时,不要紧张要用法律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如果出现以所有权人不明为借口而进行强拆时,要及时阻止,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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