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体裁——文学体裁的分类、性质和意义(3)
二、四分法:
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却包括着“三分法”里、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这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
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
由于小说——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
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入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了: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
把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
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三、文学体裁分类的性质与意义:
在文学体裁的分类上,不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五分法”,都只是相对的。
因为,有些文学体裁,在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这一体裁和那一体裁互相交叉的情况。
例如,散文诗这种体裁,按它所表现的内容来说,它具有诗的素质,饱含着作者强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现的,在体裁上,同诗歌颇有区别,不如说更接近于散文。
这种体裁,如果用“四分法”来划分的话,是既可以归人散文也可以归人诗歌的。分得更细一点,就叫它散文诗。这是一种情况。
其次,有些文学体裁,作者在运用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表现生活和吸引读者,往往吸收和运用了别的文学体裁的特点。
例如,诗剧,就是明显的例证。就整体看,诗剧,是属于戏剧类的,但它中间的唱词却是用诗的形式写的,独立出来也就是诗歌。
此外,有些体裁,由于大家对它的内涵解释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体作品的归类时,就有些困难。
例如,寓言,可归入小说,也可归人散文;而报告文学和短篇小说,有时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
至于在同一类中,其具体名称或界限,不易划清(如长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了。
别林斯基在谈到“三分法”时说:史诗、行情诗、戏剧:“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相反地,它们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诗类的作品,却具备戏剧的特性,或者相反”。
这种情况,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样存在的。
这就充分他说明了:文学体裁分类的相对性;说明:分类只能是大体的,而不是绝对的。
文学体裁的分类,不但是相对的,而且,也是随着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丰富和发展,而不断地发展的。
文学体裁,在历史上,是有它的形成、发展过程的。当创作实践中,某种文学体裁,还没有产生、或者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它在体裁分类的理论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来。
例如,在我国的文学史上,由于小说、戏剧成熟较晚,所以,在文学体裁的分类理论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分为诗歌、散文、神话三大类。
其次,某一种文学体裁产生之后,仍然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学体裁的分类,也需要注意它们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
例如,我国的小说这一体裁,就经过了:六朝志怪、唐宋传奇、宋元话本、到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以后的新小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特点。
人们对文学体裁进行分类,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这除了有历史原因以外,主要是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创作经验的积累,为了表现新的生活,新的文学体裁,必定会不断地产生。因而,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
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摄影技术与录音技术的发展,在戏剧艺术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艺术——这一综合艺术的新形式,因而,又相应地诞生了电影文学这一新体裁。
其他,如:广播小说、电视剧、科学幻想小说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现代,才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体裁。
因此,倘若凝固不变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则无法适应新体裁不断涌现的形势。
四、“三分法”和“四分法”分类的优缺点:
以上,我们着重地介绍了两种最常见的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那么,这两种分类法的优缺点何在呢?
“三分法”,是: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进行分类。它,抓住了各类体裁文学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
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而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
例如,把诗歌中的: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入两类。
这样做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长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
1、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
2、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
3、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统和丰富的遗产。因此,我们多釆用“四分法”。
从先秦以来到“五四”以后,散文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优秀名篇,产生了很多伟大作家,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类,既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批判地继承我国文学的优秀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创作。
(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