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怎么界定?剑鱼招标订阅告诉你!

2019-01-15  本文已影响0人  于知于见

招标采购活动中,特别是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项目,因为投标方之间相存在的利益纠葛和相互竞争,导致部分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串通投标。因为串通投标比较隐秘,因此在串通投标的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鉴于部分招投标从业人员对于串通投标界定上有些疑惑不清,剑鱼招标订阅详细介绍一下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通常情况下,在招标采购执行过程中,如果招投标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称之为串通投标行为。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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