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常见手段——网络刷单是违法诈骗行为!还有多少人不知道?
一家奶茶店要火,惯用的手段是将奶茶店打造成为一家“网红店”,而成为“网红店”的第一要义当然是雇人在门口排起长队;新开的网店要想销量有所上涨,也得雇人刷单并伪造好评,这种刷单刷信的行为在大众的意识里早已司空见惯,甚至被理解成为一种理所应当的常识。
所谓刷单,本质上就是搞虚假交易,为了“按销量排列”时能在几百页的商品目录中排到第一页,在销量上造假。而为了配合商家的刷单行为去炒作信用,刷好评的行为就是所谓的“炒信”。
销量与评价是消费者在网购中是最重要的评分标准。如果这些全部被人为扭曲,消费者几乎就没有其他方法来评判一个商品。销量、评价这两个仅有的制约上架的手段被刷单、炒信行为打破了这种平衡,商家通过这种手段变得有恃无恐,不再注重产品质量本身和售后服务,满屏都是刷出来的虚假“爆款”,消费体验可想而知。
多数大众已麻木于随处可见的刷单刷信现象,甚至有数以万计的大众被网络兼职刷单的诈骗行为所迫害,却很少有人意识到刷单刷信是一个违法行为。
实际上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商法》也规定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无故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真实评价。”
以上法律条款简而言之就是刷单刷信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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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类似刷单刷信的兼职广告在以qq为代表的社交平台上随处可见,“在家轻轻松松实现年薪百万”的广告语早已火遍大街小巷,这些广告的目标客户群针对性很强,一般分为四种:涉事未深的大学生、文化程度不高,工资较低的社会青年、闲赋在家无收入的家庭主妇、残疾人等、四五线城市沉迷网络游戏的无业游民。
总的来说这些人都有一个特质:有空余时间但收入不高。每单受骗金额不高,但对于缺钱用的大学生、社会青年等受害者却打击巨大,并且即使报了警能够追回损失的希望也极其渺茫,这种诈骗行为很容易将受害者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在社会化用工快速应用发展的今天,大量与刷单兼职广告特质相似的社会人群,已经通过社会化用工这种新型用工形态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岗位,拥有了相对满意且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仍有部分无业人群受到刷单刷信等兼职活动的诈骗迫害,主要原因是这些人群在参与刷单时与刷单平台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理论上只与商家形成了个人的合作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合理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无论是《电商法》要求角度还是个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角度都不合法,法律意识的缺失使自己的劳动所得和资金流向得不到任何保障,诈骗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为所欲为,欺诈他人。
网络刷单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不言而喻,污染了诚信消费的大环境,是对全体网购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某些刷单兼职平台的欺诈行为也让一部分社会人群深受其害,甚至走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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