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目录:
1.1 一级资质标准
1.2 二级资质标准
1.3 三级资质标准
1.4 承包工程范围
资质办理:私信回复“办理”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 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 1~2 类至少 1 类,3~5 类至少 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 5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50 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 2 座;
(2) 过闸流量≥500 立方米/秒的水闸 4 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 10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4) 总装机容量 5MW(或流量≥25 立方米/秒)以上泵站 2 座;
(5) 洞径≥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 米的水工隧洞 4 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5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120 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 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 8 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40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 1~2 类至少 1 类,3~5 类至少 1 类,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 50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 30 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 2 座;
(2) 过闸流量 60 立方米/秒的水闸 4 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 1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4) 总装机容量 500KW(或流量≥8 立方米/秒) 以上泵站 2 座;
(5) 洞径≥4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 米的水工隧洞 3 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60 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 6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 4 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 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 3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 8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1000 米、堤防级别 2 级以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 别 4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 4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20MW 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 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500 米、堤防级别 3 级以下。
注:
1. 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 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 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 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 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 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 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