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建立以后的后续计量是依据是否实施控制而分别要求的。具体要求是,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反之,若为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只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1对成本法的具体应用要求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对权益法的具体运用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权益法有以下几点要求: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3)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3举例说明
4-2
设A公司在年初时投资1 000 000元,取得了B公司40%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非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相关企业。B公司年初的股权总额为2 000 000元,合并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600 000元,对外分配的现金股利是400 000元。
要求:
①设B公司除A公司以外的股东投资数额都较为零散,A公司处于控股地位;
②设A公司只是对B公司的控股股东有重大影响。
不同情况的会计处理见表4-4。
4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由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有着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等的不同处理要求,所以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也会随着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控制与否的关系而相互转换。典型的表现及其会计处理要求为:
(1)当投资方加大投资,从有重大影响转换为实施控股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会计准则对此的会计处理要求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当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减少投资,从实施控股转为有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则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会计准则对此的会计处理要求是: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而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3)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而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或者是减少投资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