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020-07-11 本文已影响0人
Chuck_Gemini
一、环境保护
- 噪音污染
- 施工场地边界分贝:白天(6~22点):70;夜间:55(敏感区禁止)
- 防噪音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 环境影响报告:含附近单位、居民意见
- 例外:抢险、抢修、工艺必须连续施工
- 大气污染
- 防扬尘措施:封闭运输、硬化路面、路段围挡(主路2.5米,其他1.8米)、洒水覆盖(扬尘1.5米)
-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处罚
- 绿化铺装:超过3个月未能施工的工地
- 水污染
- 排污口:禁止设置(饮用水区),新建需过滤(保护区),不得新建(其他)
- 项目分类:一级水源(禁建无关项目),二级水源(禁建排污项目),准保护区(禁建严重污染项目)
- 负责单位:建设单位查明、改重建、排水许可证
-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回收再利用:建筑垃圾:30%,拆除垃圾:40%,土石垃圾:50%
二、 建筑、施工节能
- 原则:实行分类计量,不得包费制,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许可证),竣工查验(竣工验收报告)
- 监理职责:旁站、巡检、平行检视,监控设备质量,卡关键施工节点
- 节能规定
- 节材:500公里范围内建材>70%建筑总重
- 节能:< 20%最低照度,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节地:设施占地有效利用率>90%
三、 文物保护
- 私人所有:祖传、正规买卖获得
- 保护单位:省级(文物级别:全国、省级)、市县(文物级别:市县)
- 建设控制地带:省级划分,会同各级文物管理局公布;国务院仅划分名城
- 文物区施工:省长和文物级别的上一级局长批
- 发现文物:文物局24小时到场,7天提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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