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我们畏责如虎,产妇坠亡不得不问的问题
8月31日,陕西榆林市某医院,一名26岁的产妇从该院待产室备用手术室坠楼身亡。作为主要涉事方的医院发表说明,认定孕妇是自杀,并且推断“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最终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同时表明是“家属不愿意接受剖宫产”。而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家属的一个又一个免责签字。
一位资深律师为此指出:“无论是家属,还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都对签字制度存在认识误区,真以为签字就是‘生死状’。实际上,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
逝者已逝,而这起事件又一次刺激了一笑君的神经。曾经何时,我们为什么越来越畏责如虎?银行贷个款得多达几十页材料十几个签字,买房过个户得跑半年无数个签字,即使是在最宝贵的生命面前,医院也无一人肯站出来按照正确的专业的处置方法去处理事情,而是等待一个又一个签字。在一笑君看来,那不是签字,那是一个又一个“推责”,是一个又一个为日后打官司埋下的“伏笔”!
我们曾经的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铁肩担道义的豪情哪里去了?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1937年在其《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慨念。科斯指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1985年威廉森进一步将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区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事前的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指两方调整适应不良的谈判成本;建构及营运的成本;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而必须设置的相关成本;约束成本:为取信于对方所需之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的提出,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时代,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就是制度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这些年来,我们不得不说,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越来越低,从立约开始想得就是如果毁约该如何如何,所以设置了诸多的免责条款,要签诸多的免责声明,交易成本越高,信任度越低;信任度越低,交易成本越高,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整个社会运转的参与者无非是四类,一是制度,二、三是当事双方,交易的甲方和乙方,以及事后演变的原告和被告;四是裁判者。在一笑君看来,导致今日局面的因素至少是其中的三个:恶法,恶人和恶判。
一、恶法,是无责也要追责的制度规定
无责也要追责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莫名其妙型。最著名的莫过于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提醒机动车驾驶者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对方违法也要行使必要的注意责任,立法初衷很好,但结果呢?满大街的行人、电动车管你红灯绿灯“凑够了一堆即走”,促成了一个新的名词“中国式过马路”!第二类是臣妾做不到型。最著名的莫过于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于是校车司机操作不当将校车开进水沟校长被判刑,电焊工操作失当引发火灾老板被判刑,诸如此类。事后调查,当然是吹毛求疵,怎么说都行,但一笑君要替这些负责人哀叹的是,吾非千里眼,更非顺风耳,面面俱到,臣妾是真的做不到啊!一笑君至今还经常怀念小学时期学校组织的集体春游,欢声笑语,其乐融融,而时至今日,请看还有哪家学校还敢组织学生集体出游?
二、恶人,是无理也要蛮缠的当事一方
对这样的恶人,一笑君也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理死缠烂打型。比如,形成产妇坠亡的背后原因,医院不愿也不敢担责,事发赶紧推责的直接原因----医闹。反正人死了,管你医院有没有尽责,往往是赔偿金额狮子大开口,不从就扯横幅、堵大门。一类是无理胡搅蛮缠型。一笑君曾经和一个基层工作的干部聊天,他为我讲述了一个离奇的上访故事。一个穷村在镇政府的一再协调下争取了部分资金将村里坑坑洼洼的土路修成了畅通的柏油路。路通没几天,村里一个小伙驾驶摩托车过快自行摔倒身亡。本来,这个没有第二方参与的事故最多算是个自作自受的典型,可死者的家属不这样想,将尸体堵住了镇政府大门。镇政府也很诧异,你自己超速摔死关我屁事?可死者家属的回答铿锵有力:你不修这么好的路,俺家孩子能骑这么快?不骑这么快,能把自己摔死?谁说咱们农民没智慧?问题找得准找得透!镇政府领导哑口无言,只能赔钱了事,并且是年年赔,要不去北京!
三、恶判,是无原则无底线的息事宁人
恶判,一笑君也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型。最著名的例子是南京彭宇案,一笑君也是四年法律本科毕业,愣是没看明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最基本原则,在判决书中体现在哪?姑且不论事实真相,在当事双方陈述效力对等的情况下,法官怎么就臆想出了“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的结论?还有一类是人民问题人民币解决型。既不追求公平法治,也不追求事实真相,拿钱买平安,小闹小给,大闹大给。比如,今天我们讨论的产妇坠亡案,据说院方已经和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的重要一条是医院拿钱换得家属的不接受记者采访。没有真相,没有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这句话也同时是对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要求,而要创造勇于担当的社会精神,一笑君看来至少还得从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是必须要有权责明确、适度宽容的法律制度。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谁也都不应负担无限的责任,谁的事谁负责,对那些谁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完全照顾的事情,还是给干事创业的人一点宽容。
第二是必须要有服从规则、有理有度的人民群众。有事看规定,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该获得什么利益就获得什么利益,决不做无理取闹逮谁告谁的《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式人物。
第三是必须要有依法依规、绝不姑息的执法精神。不因闹而给不该给之利益,也不因不闹而不给该给之利益。绝不向无理取闹者低头,绝不与死缠烂打者谈判,把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的主要场所,把判决当做平诉息讼的唯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