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规则-1 因评估价格过低申请执行异议为什么屡屡驳回??
执行异议规则-1 因评估价格过低申请执行异议为什么屡屡驳回??
一、市场波动大应当重新评估。
最高法院在2016年执复20号裁定书中确定了这样的规则:如果仅仅是因为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鉴定的,不予支持,除非评估以后的时间过长,价格有重大变化,比如说评估以后两三年都没有拍卖成功,而评估报告的时效只有一年,市场有较大波动,比如根据70个大中城市的监测数据,房地产市场的月均涨幅超过1%以上,可以在实践中认定有重大波动,历为统计的变化反映出现实情况下有更大的涨跌幅度。(一手和二手房交易现在都可以隐瞒部分价格),这是一个裁判观点。
二、评估价格高低均交由市场,不问评估怎么样。
问题是2014年执复16号裁定书确定的另一个观点是:评估价只有辅助法院确定保留价的手段,最终的成交价仍然要经由市场检验,如果异议人认为评估过低完全可以参与竟买。
这种观点也是醉了,要知道保留价的设立目的是什么,就是在三拍两降的过程中,确定最后如果不能变现,以资抵债的情况下的价值,也就是保留价的64%(保留价×80%×80%),有时候网拍只降一次。因此保留价即是拍卖的参照,也是折价处理的定价,因此最高院关于最终要经由市场的检验一说完全是不对的。
1、拍卖只是在短暂的时间内进行,竞拍的范围也不大,决定了拍卖的市场要素还不健全。
2、还是回到根本上,评估价其实就是确定最终的折价,拍卖只是在折价基础上寻找更优的买方更好的变现,不仅实现裁判文书金钱给付的目的,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便于实现比例分配,或者按顺序受偿等执行分配制度。
3、说到底,最高院设想的如果异议人认为评估价格低,可以参加竞拍,这无异于一面当婊子一面立牌坊,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出价竞拍,他让你拍卖资产干啥?败家子吗???自己买自己的资产还债?如果他有这个钱还到执行步骤吗?不就是与股市爆仓被强行平仓一样吗?因此资金链断裂,你还让他拿钱来,哪来的血?即使有这样的债务人,避债不成最终被逼入市救价,那执行、评估、拍卖、保管等等的整体费用还不得在10%以上且不低于2万元啊,这笔钱不是败家子是啥。
所以这个答复是很不能让人信服的。
以下附这个案例,及分析说明:
三、解决之道:
我个人的想法:拍卖和折价分离,拍卖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保留价即可,不用评估了。
拍卖是市场化行为,尽是开拓市场,从网拍,到引入银行信贷,把它完全市场化,并且成为一个成交量活跃的最好的市场,比如保障过户,汽车消分,清除租赁占用等,只有配合过硬才能把市场搞好,否则大家都不关注,一大堆问题跟着,执行庭只管做手续不管清场交付,谁也不敢入市,就好不了。
至于拍卖失败进入折价阶段,双方协商折价不成的话,直接评估并且按照评估价与拍卖时的最高报价加权平均求得一个中间价,即可,这不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吗?
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评估财产仅为辅助拍卖程序的手段,当事人并不能仅依据评估价格过低而主张重新评估或拍卖
裁判要旨:
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真实价格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或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许继文持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鄂证经字第55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内蒙高院申请执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江公司”)财产,法院查封了十套案涉抵押房产并作出(2012)内执字第12-6号裁定,对上述查封的七套房产予以拍卖。
二、内蒙高院委托景通房地产评估公司(下称“景通公司”)对拟拍卖房产进行评估,景通公司出具内景通估字(2013)第08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下称“《评估报告》”),评估值为59154312元。
三、三江公司以涉案房地产估价过低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蒙高院作出(2014)内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下称“内1号裁定”),驳回了三江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三江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内1号裁定,最高法院驳回三江公司的复议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评估结果严重低于市场真实价格的问题。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
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其评估结论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且异议人承担举证证明评估机构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若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异议人主张重新评估的应在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和评估程序瑕疵上下功夫。
二、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其评估结论若无法定事由则不得推翻。此时,异议人承担举证证明评估机构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若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若异议人仍主张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对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对象特征、估价原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法院对于评估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及行业规范得出的评估结论一般予以认可。所以,当事人请求重新评估,应承担对评估机构或评估方法有违法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此外,法院认为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所以,拟拍卖财产的最终市场价值,需在拍卖程序中通过市场竞价形成,而非由评估价所决定。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