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见阳光(小说)——《妈,我这就回家(小说)》续篇(上)
不久前,我的小说《妈,我这就回家》在市报副刊上发表了。这本来就是一篇普通的小说,却不想招来了一场麻烦。而且是大麻烦。
我在文中提到的美、莎、雅,触及到了我原单位同事w女,这下可坏了,人家说我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说具体一点就是损坏了她的形象,w女扬言要去法院告我。
自从辞掉了工作,我一直在家陪伴我妈。
辞掉工作那天因为赌气,我关了一星期手机,别人没理会,甚至都不知道,却把我妈急坏了。七天后我刚打开手机,妈的电话就打了进来。我妈说今天再打不通我的电话,妈就要报警了。我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说妈我没事的,女儿这就回家。我挂了妈的电话,一刻也没停地返回农村老家。
我到家时我妈正在屋里哭,看见我回来哭得更厉害了。看到妈哭成这个样子,我的心都碎了,后悔、自责一齐袭人心头。但我知道我妈哭我不能再哭,我只有竭尽全力解劝我妈。我妈问我为什么关机?为什么辞职?为什么不事先告诉妈?一连串的为什么让我不知如何回答。我当然不能把实际情况告诉我妈,我只说,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剪员工,是我主动提出辞职的。我说辞职也没什么不好,我争取找一份更好的工作。我妈说那你找到工作没有啊?我说找工作不能急,我在好多家用人单位留了电话号码,人家让我回家等电话。妈,我哪也不去了,在家边等电话边陪您。
我是个独生女。我爸在我高中还没毕业的时候就病逝了。我这些年又一直在外读书、工作,家中就剩妈一个人,确切地说真是苦了我妈了。她老人家一个人经营着几亩责任田,种着玉米、花生还有一小块菜。夏季正是庄稼生长时期,田里农活不多,如果愿意下地,也就是在地边缘处锄锄草,或给菜浇浇水什么的,那天我和我妈正在菜畦里浇水,报社就打来了电话。
报社告诉我说,你那篇小说惹祸了,w女闹到报社,说作者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到法院起诉你。报社让我赶快过去了解具体情况,并商议应对措施。
我得知这情况如五雷轰顶,当时就蒙了。我跟我妈撒谎说市里有家公司打电话让我过去。然后我连家都没回就上了通往市里的公交车。
报社栏目编辑王编辑在传达室正等着我。我一头就撞进了传达室:王编辑,你救救我,我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弱女子,哪经历过这等事,你一定要救救我。我哭了。
王编辑示意我坐下:别急别急。事情已经出了,躲是躲不过的,那就面对吧。
王编辑,这件事我想不通,我的小说中并没有提及她的真名字,她凭什么说我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王编辑笑笑:你虽然没有提及人家的真名字,可是你用了你自己的真名字。你看看你的小说,作者署名是你的真名,陶莉。文中提及到了你的原单位以及单位里的同事、曾经的姐妹,还有一个小情节就是你卷走了人家的电影票,这些如果是真的,那么人家一眼就能看出来写的就是她。这些都不主要,主要是,你在文中虽然没有把具体事件写出来,但有些话还是很直白的,比如“某和公司老总那些事,全公司尽人皆知”,还有就是在比较敏感的地方用了省略号,这些,意味可就大了。还有一个细节,“姐妹”给了你一本书,你连看都不看就扔到了水池里,给人的感觉这肯定不是什么好书。以上种种,当事人可能感觉到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所以才要起诉你的。
这么说我真的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王编辑站起来:咱栏目有声明,文责自负,这你是知道的。但构不构成侵权我也不太知道,看来只有法院说话了。那w女扬言要你赔她名誉损失加精神损失八十万元。
八十万?这不讹人吗?
是呀。不过想讹人她说了不算,就算构成侵权,法律也是有规定的,你想要多少钱不行。但是呢,法律又坚决维护个人名誉权。
这么说,这场官司非打不可了?
对。报社能够帮你的,就是给你找一个好律师,帮你打这场官司,将你的损失降到最低。这个律师姓冯,冯律师在本地区很有名气,人也好。我刚才和冯律师通了电话,他说他愿意帮你。
按照王编辑给的地址,我很快找到了冯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五十多岁,算是长辈。从冯律师那又了解到,w女也找了一位姓周的律师。这周律师和冯律师熟得很,周律师受理了w女委托后,第一时间把情况告知了冯律师。因此在见到我之前,冯律师就对我和w女之间的事情就有个初步了解。
“冯律师,我叫陶莉。报社王编辑让我来找您。”
“来,你坐。孩子。”冯律师和蔼可亲。
“冯律师,我是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女孩子,从没跟谁打过官司。法律一些程序我一点都不懂。”
“法院受理的案件当然要有程序。你很快就会知道”
“冯律师,什么叫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谓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王编辑是怎么给你说的?”
“王编辑说,我虽然没有写人家的真名字,可是小说作者用了我自己的真名字。文中提及到我的原单位以及单位里的同事还有曾经的姐妹,这些人家一眼就能看出来写的就是她。但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王编辑也不太知道。”
“对。这就是个问题。我现在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名字真假不重要,如果你写的人物原型就是她,就是侵犯了人家的名誉嘛。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但是,法律条文还说,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也就是说如果你写的是真的,而不是捏造的,就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关于涉及到w女一些情节,当然不是捏造的,就是真的。其实在这篇小说中,关于公司内部的一些真实的情况我根本就没写,我写这篇小说的目的,就是想发泄一下自己的情绪,而这情绪的由来是由她们引起的,就简单地引发了几句。我也知道揭露别人的隐私这不好,有些地方我就用了省略号。”
冯律师说:“我刚才又仔细看了一遍你的小说,这小说的内容暗含着更深层的意思。从你的小说中不难看出,这个w女生活放荡,虽然你没有明着表现,没有写,但谁都能看出来,她似乎和公司领导级人物有着生活作风问题。你有没有直接证据?”
我说:“证据当然有,但是不到万不得已我是说不出口的。他们真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太不像话了!”
“到法庭上你敢不敢出示证据?”
“法庭上?冯律师您的意思是?”
“如果你有十足的证据,我帮你打赢这场官司。不但让你遭受不到半点损失,还让对方身败名裂。”(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