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故对于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存在争议。
法官认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
父母离婚后,虽然离婚的法律文书中保障了未成年子女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利的实现仍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由于父母离婚时存在激烈矛盾或为争养子女闹得不可开交,离婚后常常出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故意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再者离婚后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致使经济状况陷入困境,从而造成无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给付方也可能由于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会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于会因为年年追要抚养费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在给付方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将抚养费用一次性付清,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抚养费的支付风险。此外,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的投入。父母离婚后分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旦出现拖欠现象,在另一方自行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基于现实情况,基层法院法官数量有限,人力、物力都很紧张,抚养费用的分期给付、多次履行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工作压力,增加司法成本的投入。
而抚养费用的一次性支付,不但能够减少未成年子女获取抚养费的风险,同时避免了离异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的纠纷,减少追索抚育费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必然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和适用。
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并不意味着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当社会情势发生较大的变化,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明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时,或发生意外情况,已付抚养费无法支付子女意外增加的费用时,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抚养费用,以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