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2017-06-05 本文已影响0人
南宁唐律师
2016年4月,乙开发商用某小区3#高层楼、4#别墅向丙银行贷款1亿,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
2017年1月5日,乙开发商取得4#预售许可证。
2017年2月21日,甲与乙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开发商购买4#别墅一栋,建筑面积500平米,总价1500万,2019年2月28日交付,交付后800个工作日乙开发商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材料到房管部门备案。乙开发商未告知甲4#别墅抵押情况,《买卖合同》也未注明抵押情况。
若2018年1月4日,甲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定于2018年4月30日开庭。
甲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1、请求撤销合同,要求乙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要求乙开发商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
2、请求解除合同,要求乙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要求乙开发商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
若2018年1月3日,乙开发商解押4#别墅,甲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若2018年4月19日,乙开发商解押4#别墅,甲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