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益产生的三大途径
对于企业而言,商标以及与商标有关的权益具有“生命线”的意义,必须慎重对待。那么,商标权益如何取得呢?
一、通过注册程序产生
对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即产生专有权利,并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类别上被赋予禁止他人使用类似标识的权利。对于此类商标,不要求商标标识在注册前已经实际使用过或者具有识别作用,只需满足商标显著性等最低要求。由于我国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作为注册前提,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对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益的行政确权,而应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权利的授权行为。既然商标注册具有行政授权属性,因而,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即可获得保护。
二、通过实际使用产生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商标权。从商标法产生的历史源头来看,商标保护的原始依据在于使用。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最初并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未注册商标通过实际市场使用将特定的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建立唯一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指向性联系,从而产生了商标注册之外的无形财产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商标法通过法律确权的形式,同样使其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未注册商标要获得保护必须要经过实际使用并且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指向效果。
三、通过被动使用产生
对于既没有注册又没有被权利人主动使用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消费者或者媒体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益。例如,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外企而言,对应领域的中国的消费者往往会对其企业品牌或产品另有昵称,对于这些昵称,企业应当如何持何种态度?例如,在著名的“索爱”商标案中,由于媒体的宣传,社会公众已经将“索爱”这一昵称与索尼爱立信公司建立了联系,但索尼爱立信公司却并没有及时顺应众意将这一品牌予以注册或主动使用,反而还多次在公开场合否认“索爱”是“索尼爱立信”的简称。因此在“索爱”商标被他人注册时,索尼爱立信公司虽然提起相关诉讼但最后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可见,对媒体和消费者对于企业或产品约定俗成的昵称、别称,企业绝不可视而不见,而是要主动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