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作手记九章刑辩法律人

大数据| 穷尽10579份裁判文书,洞悉安徽省毒品类案件的现状及

2018-06-02  本文已影响9人  九章刑辩邹玉杰

【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

我们团队筛选了安徽省范围内的毒品类犯罪案件裁判文书10579份用作分析的数据来源。

【数据区间】:

2008年至2018年。

一 何谓“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提出已久,但如何实现,争议不断,一时难有定论。

在此,套用一下“黑猫白猫”论,我们认为“不管有效无效,能最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是最好辩护!”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更好的“有效辩护”。

二  安徽省毒品类案件之基本概况

起算时间虽然是2008年,但真正开始有较大数量案例,则是从1012年开始的,也就是最高院要求大范围的公布裁判文书时开始的。

刚开始的几年,大多数法院还是选择性的上传,一些有争议案件则选择不上传,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从2014年开始,裁判文书上传逐渐常规化,文书数量开始大幅度增加,到2106年达到顶峰。

从上图可以看出,自14年开始,连续四年的案件数量基本保持一致,只有16年的数量相对较多。

可见,安徽省近年来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稳定,并没有大幅度增加的趋势。

办理毒品案件最多的是中级法院,已接近七成。

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毒品案件量刑一般都比较重,一审在中级法院的几率相对较大;其二、即便有一些简单一审由基层法院办理,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基本会选择上诉。

至于省高院办理的案件仅有578例,这部分案件基本都是无期徒刑、死缓、死刑案件,且有相当不一部分是死刑。

死刑案件当事人不管是为了拖延时间,还是出于求生本能,他们都会选择将程序走完,以祈求奇迹的出现。

二审案件数尚不足全部案件的一成,说明还是有相当一大部分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是满意的,也间接说明当下法院的审判水平在不断提高,因为法官的法学素养在普遍提高。

二审案件共计1023件,高院的案件578件,而高院的一审案件那是几乎可以忽落不计的,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约等于1023-578=445,也就是说一审法院的上诉率约等于15%(445除以2869)。显然当事人对于基层法院判决结果的满意度不如中级法院。

至于再审案件,就少得可怜了,共计12例,那是可以忽落不计的,所以要想解决案件,必须在二次审理李解决战斗,不要寄希望于再审,因为再审想成功,那是很难的。

三  安徽省毒品类案件之审理法院

安徽省毒品案件审理法院的分布,只有一个亮点——合肥市中院的案件数超乎寻常的多,高达34.47%,占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那么一点点。

至于第二名尽管也将近有十分之一的占比,但和第一名相比,用天壤之别来形容,那是一点都不过分的。

这里面当然也是有原因的:

一方面呢,合肥作为房价直线上升的准大都市,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毒品犯罪数量也会水涨船高,在云南之外的地方,毒品犯罪量和经济发展程度基本是成正比的;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合肥市中级法院是最严格执行最高院上传文书要求的,上传的裁判文书最多,因为合肥市中院在好多犯罪类别中文书数量都居高不下。

四  安徽省毒品类案件之裁判结果

从裁判结果的认定来看,“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情形为最多,其他情形,几乎可以忽落不计。

因为如果嫌疑人完全“以吸食为目的而收买毒品”的话,则不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  安徽省毒品类案件之量刑情节

上述情节中,仅有“受雇运输毒品”和“毒品含量明显偏低”两个情节对嫌疑人有利,其余均为不利情节,特别像“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等情形,简直是无所不用其极,连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都不放过,简直让人无语……

下面我从文书认定结果来分析一下何种量刑情节的成功率更大。“悔罪表现”和“认罪认罚”两种情节认定成功的几率会更大都有接近一半的成功几率;

从上表可以看出:“悔罪表现”和“认罪认罚”两种情节认定成功的几率会更大,都有接近一半的成功几率。

由于人性使然,毒品类犯罪人员不思悔改者居多,改造成功者不多,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人员中仅有极个别的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文化和智商双高人员,其他多数人员文化并不高,且身无一技之长,导致出狱后谋生技能有限,只得重操旧业。而累犯情节属于不利情节,被认定的几率为5.83%,相对于全国接近一成的累犯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仅有全国标准的一半而已,可见,安徽省对于毒品犯罪人员的思想教育还是相对比较成功的。

可见,还是马克吐温说的好:多开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建造一所监狱。

不少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因为身体不够强壮,而是思想太过贫乏,精神过于空虚,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太差。

所以,真正的改造是改造思想,而非改造身体。

至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认定相对来说,则较为困难,最低的“立功”情节不足3%,最高的“坦白”情节才6.56%。

六  安徽省毒品类案件之辩护要点

由上图看看出,“仅供自己吸食属于非法持有”的辩护观点占比为56.28%,已经接近六成,显然属于最常规的武器,辩护律师大多都会用到;

“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的辩护观点,显然也比较常规,占比有三分之一还多。但是在实际辩护过程中,不能仅仅说说而已,还是要有比较确切的理由才行,方能说服你要说服的法官。

而“特情引诱犯罪”,虽然占比不多,但现实中,确实比较常见,因为毒品犯罪相对特殊,而且涉毒人员一般都较为机警,不用点计策,想毫无费力的将毒贩们绳之以法,确实比较困难,从这一点上来说,确实难为人民卫士了。

不过从辩护的角度来说,由于认定成功有难度,才更有价值,否则,“人云亦云”,与不说何异?

主体方面,初犯、无前科的辩点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96.73%,如果在江湖中,绝对是可以独霸一方的豪杰,而其他四种辩点合计尚不足4%的比例,那是几乎可忽落不计的。

但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讲,其实,真正的着力点,恰恰应该在3%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缺陷”“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低”等方面。

至于原因,很简单,当大多数辩护人都全神贯注于“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老生常谈上,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甚至庭下的被告人,都已经昏昏欲睡了,此时,如果有人能提出比较有新意、有创见的观点时,相信会使双眼无神即将见到周公的法官眼前一亮。

关键就在于我们是否能找到大多数人都找不到的,或者忽略的辩点,不过,我一直坚信,只要不轻易放弃,最终终会找到终极杀器,进而挽救命悬一线的当事人。

主观方面的“无主观故意”的情节,占比最高,接近八成,是刑辩律师的常规武器;“没有明知是毒品”的观点,尽管占比不高,但实务中也是无罪辩护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而“从犯”的辩点,也是毒品犯罪里最常用的工具,犹如抗日战争期间的“三八大盖”,几乎人手一支,因为多数毒品犯罪案件,都不是一个人的单独个案,几乎都是一抓一打(12个),此时,从犯的效果就出来了,可以比主犯轻不少呢,谁都不傻,肯定拼命往后退,都想光荣的当上从犯。

在量刑情节辩护方面,“悔罪表现”属于最最普通的武器,几乎是“家必备”,好用又无毒副作用。

而相比而言,“坦白”“立功”“自首”用起来就需要谨慎小心的多,特别是后两者,要么不用,要用,就要像李探花的刀——例不虚发、一刀致命、见血封喉,决不能无功而返,因为相对于其他情节“立功”“自首”情节,简直就是刑事辩护武器库中的核武器,属于限量版,千万不要浪费了,毕竟有时极有可能救人一命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认罪认罚”辩点,已有不少辩护人在案件中使用,且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效果。

在裁判文书量刑情节认定方面,也显示不出有文书认定此三类情节,显然即便提出了,被认定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如果确实存在上述犯罪形态方面的问题,作为刑辩律师,还是要坚决的向法庭提出,而不能因为认定起来比较难,就知难而退。在犯罪形态方面,提出“未遂”观点的案例占比极高,86.83%,已接近九成,至于“预备”“中止”情节,提出者就太少了,在一万多份判决书里,提到者仅有10例左右,显然可以直接忽视。

对于刑事辩护来说——

哪里有什么所谓的成功,挺住意味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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