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园二三周
在怡人的上海夏日,华政园里如期举办了以“法律文明的互动与变迁”为主题的暑期学校。
与气候相呼应,李秀清老师的讲座便是《我能否将你比作夏天——法学研究的当与不当》。开篇,老师谈起莎翁的同名诗《我能否将你比作夏天》,莎士比亚诗里所比拟的夏日是那个短暂而舒适的英格兰季候。若是位于江南,夏日只能让人联想到黏腻的季节,汗水和蚊虫间,这倒不再是一句动人的情诗了。此外,诗的后续是“夏日的勾留何其短暂/只要世间尚有人吟诵我的诗篇/这诗就将不朽/永葆你的芳颜”。使我感觉这是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对于那些短暂或易逝的情节进行记录,好让别人通过我们的叙事进行了解。但是叙述背后是存在前置性理解的,舒适的英国夏日需要在那个温带海洋性季候里才能体会到名家温柔的诗意,并且通过几张外国和中国寻常的夏日景观(有无穿戴防晒装备)形象地展现了文化差异。
漠然于空间必然漠然于时间。只有在自然、社会、制度、种族、习俗、土地等一系列因素之上,比较研究才会展露意义,“若撇开一个国家的土壤和背景,奢谈某一种法律是好的,另一种法律是坏的,就可能是有失公允的评判。”不同学者对于同一现象的观测是不同的。譬如影响深远的著名学者韦伯给中国带了一顶“卡迪司法”的帽子,但是中国发展过程不能完全吻合理性位阶,根深蒂固的“理性”“非理性”二元对立思维影响了韦伯对中国情况理论归属对判断失误及缘由。缺乏深刻的理解,以及理论的及时调整,难以避免会出现差错。同时,在提问互动环节里,同学们的问题和老师的回答也让我意识到研究时拥有全局观的重要性。在做比较研究时,不能仅仅着眼于德法美英的大国,也应该结合自己的能力,在范围之内尽可能对一些小国家投注更多的关注,在研究中去势利化。外法史的研究不是独立开来的,是与各种因素休戚相关的。
与暑期学校的地点相衬,王立民教授给我们讲述了上海的近代法制,期间也穿插了不少有趣的人文故事,以一个老上海人的身份娓娓地为大家铺设上海的底色。西洋在沪的足迹所渲染的色彩奠定了今日黄埔江畔的情景。近代的“一地三域”决定“一地三制”,华界、公共租界、法租界的洋场景象,这些见证当年屈辱历史的建筑如今在黄埔江边游人如织。有了历史,一个城市观感会自然而然地变得更加厚重,更具有岁月的力量。那些近代史发展过程中的艰涩步伐,也部分地成为了今日繁华的基石。华界和租界之间的这种法律和文化间的互动,有时候被认为是旧瓶装新酒,但是这种互相借鉴毕竟促进了上海近代文明的进步,走在了发展的前端。同时,“上海近代法制对上海今日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一地的经历也会借由这座城市的地位向整个国家进行辐射——“上海租界法制对中国其他城市法制产生影响”。亦是呼应了本次暑期学校的主题:法律文明的互动与变迁。
同时,在多场讲座里我意识到优秀的法史学者大都重视历史沿革的意义,未曾见过有脱离开历史土壤来谈论某一项具体法律的。张生老师在开篇便奠定决定秩序的要素包括了自然地理与经济模式、人口与社会组织、社会价值与意识形态等。在介绍唐代的良法善治及其衰败时,并未忽视秦汉的沿袭意义。“秦的国家功利主义,泛刑罚化加速了国家灭亡。实施成本转嫁给社会,国家生命力枯竭。”同时,唐朝总结隋朝覆亡教训,继承改造隋朝的三省六部制、科举制、均田制等、修订唐律,安定边疆也被悉心囊括。并且老师运用“政统>法统>社统>道统”圆锥体的科层式模型展现中国古代治理体系。如此,在叙述起来时唐代“善治理想的凋零”,“盛世的不可持续性,制度设计时没有明确的对权力对约束,尤其是皇权。”都可以归于理解,为我开拓了学术研究中运用模型的思路。西方学者的模型亦可运用于东方法研究。
法史的研究或者比较法学的研究的意义,在研究生一年的学习里时常有同学提出,时常有老师解答,在这次暑期学校里老师们也给出了自己的解答。闫晓君老师以《疑案迷思——清末永氏案的罪与罚》这场讲座给出了他的做法,法史未必是结果导向的,可能就是去还原当时的一个案件,去追思当日的法律情景,明晰法与情之间的诸般无奈,又或者耗费心力努力求索最终案件也不过是疑案迷思。当时,这场漫长的研究中却可以展现出当时的时人时事中错综复杂的关系。王志强老师在《比较法律史:主题与方法》中回答道只要对当下有关怀,在智力、创造力上有超越,可以对引发大家对当下所关怀的问题带来更深入的思考就是值得做的学问。并且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问,若是位于无限时空便难说,现实关怀不一定要有实用性,也可以是加深我们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并且,法律史渊源已久,在中西方都能看到法律史发展的踪迹。在近代以前的中西方法学体系中,法律史学是主干学科门类和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和思想,以获得智识的支持、理解和论证什么是“法”,并据以剖析当时的案件、制定现实的规则。中国至迟自秦汉帝制国家建立后,对历史上法律智识和思想的研习和重视就始终是传统法律学术和实践的主流。春秋决狱、据经解律、纳礼入律等都是法律史的方法。作为一门分支学科,法律史一定是专门之学,并且可能相对衰微;但是,作为一种方法和视角,它或许可能无处不在。当我们对法有更多、更广阔对理解时,都可以利用历史这个试验场,来检验、补充、纠正或加强这些理解,使法律史、包括中国法律史更多地回归法学、重获生机。
最让我感到兴奋的就是小组讨论部分了,与来自各地的前辈们一同探讨,她们或专于一域,或博览群书。大家各抒己见,不同的内容都能激发大家的探讨兴趣,其中武剑飞同学是法理学专业的,他所研究的是法经济学。区别于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是从外往内看。在简要给我们介绍过这个理论概念后,他还针对一些具体法律行为提出法经济学角度的理解,从婚姻关系通奸这些社会现象都能在法经济学上找到解释。在法经济学的观看下,婚姻是一种产权关系,婚姻制度最早来自于男性之间的缔约。古代认为罪行严重的通奸罪,现在不进行定罪,是因为执法成本高,以及定罪概率低。以前非常简单,邻里间联系密切,通奸很容易被发现。大家都感到法经济学的解释方法非常新颖,饶有趣味。从法经济学视角切入时,有些无意识的法律行为也开始变得理性化。和我做了许多天同桌的郑好博士和大家分享了她的研究课题,经过大量的细密考察她发现“清规不等于戒律”等打破我们通常的理解……在座的除了我之外,学历都是博士以上,因此,他们作出的学术工作也是大量的,由此能对自己擅长的领域得心应手地娓娓道来。让我感受到学术研究是一个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甚至是几分耕耘一分收获的东西。在寒假学习时,我曾发现清代当家族男性(即妇女的公公)去世时,关于妇女的诉讼依然由作为家长的婆婆来主持,而非妇女之夫。柴松霞老师耐心的解答让我明白即便古代男女地位不对等,但是还是体现父权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等而不是平等。当了解的知识有限,掌握的资料尚少时,对于许多问题都是难以看清的。研究必须建设在虚心的苦功夫之上,这为我之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对我的学习态度进行了良好的引导。
并不漫热的夏日里,是不间断的冷气,更是老师们风格各异但一致的热情分享,让这个夏日变得烂漫。苏轼《定风波》里称“此心安处是吾乡”,在漫长的岁月中,我们居于何处虽然难以定位,但是对于一隅或一域的热爱,却能让我们的学习生活拥有方向。有先秦亦有罗马,有上海亦有法国……这场知识的盛宴给我们编织了一条“法律文明的互动与变迁”的脉络,并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愈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