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的学习笔记

2019-05-29

2019-05-29  本文已影响0人  wilber123

小潘曾在增值税(一)中有记录过这部分的内容,当时对于这部分知识点一直处于“看山是山的‘’的状态;今天决定试着以“看山不是山”的状态来重新学习。

1、销售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租赁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3“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和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销售方)为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接收方在境内消费境内发生的服务或者在境内消费境外发生的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收入来源地原则)

4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税):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例如:北京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5、出口零税率和出口免税

出口零税率与出口免税都属于应税行为;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而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按照现行政策,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的服务主要有以下这12种,参照“出口退税研究”公众号上漫画图解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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