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2019-01-16  本文已影响0人  律姐

【案情】

2013年3月,俞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但未约定合同期限。2015年9月,公司通知俞某解除劳动合同。俞某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未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分歧】

对于本案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的,系必备条款不完整,合同不能成立;用人单位属于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缺少前述内容的,可以依照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补充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评析】

本律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前述条款虽名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性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缺失通常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虽未规范地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不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须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可以依法补正,而非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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