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要注意防止“三个片面”
2024-02-12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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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三个“片面”。
一要防止片面追求满意率。司法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满意,因为,至少在涉及的各方中,赢的一方无疑会满意。而输的一方,则可能满意,但概率更高的可能是不满意。即便不满意,只要公正公平,也还是会信服。当然,这样的信服多数时候是在心里,嘴上可能仍是不服。不过,这种情况下的嘴上不服,仅是为了尽可能挽回一点“面子”。因此,应追求司法的信服度。一个案子判下来,涉及各方是否信服,社会各界是否信服,对司法公平公正更为重要。
二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和保障中心。司法服务中心大局,已是一条司法理念,有效地指导着司法实践。从根本上讲,这是司法的方向,应当倾力为之。但在一些地方,确也客观存在服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对涉及的相关群众的利益考虑兼顾不够,无意中损害了涉及群众的利益(借机有意损害更不应被允许)。比如,补偿标准偏低,事前协商不够等等。因此,要努力做到:保大不伤小、保重不压轻、保强不欺弱,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彰显公正。
三要防止片面推进法检协同、府院联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这样的做法,有的地方还作为一条经验。但应特别强调,法检协同、府院联动,必须是基于法理的协同和联动,而不是基于利益、基于政绩的协同和联动。否则,极可能演化为“同谋”“勾连”“串通”,这对法治进程是阻碍,对法治形象是破坏。当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体现基于法理的制衡、监督,而不是相互倾轧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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