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政法协同擦亮示范区法治“底色”
长三角生态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揭牌成立至今已一年有半,取得了一系列瞩目的成就。自示范区成立以来,三地政法机关就不断增强服务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协同性,共建“C位长安”政法协同品牌,为构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一年多来,三地政法委确立的八个方面的合作事项已取得75项成果,并把今年确立为示范区城市固废专项整治工作年,不断提升区域协同治理水平。三地公检法司等部门也“软硬件”并进,从设立诉讼服务专窗、建设示范区精准普法驿站、架设“长三角警务合作专线电话”到上线“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平台、建立在线“云办案”系统和建设“警务合作平台”……密集亮相的一项项举措,描绘出三地政法系统的“亲密”关系。
然而,若“冷眼”旁观,示范区政法协同虽稳步推进,但与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实际进程相比,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合拍的问题存在。实践中,三地政法机关会签的文件有“虚”有“实”。在毗邻党建、干部交流、联合宣讲、联合巡逻等不触碰体制机制方面的合作开展较为顺畅,但在推进法律适用尺度一体化、信息数据共享、案件集中管辖等“硬骨头”、深层次问题上大多停留于探索层面。当前,三地在涉及跨省司法标准、执法尺度、法律监督政策而等方面还存在行政区划壁垒,如危险驾驶案件中三地政法机关对不起诉、缓刑和拘役适用标准就各不相同。而且,政法协同的领域也有待拓展,在知识产权、金融、破产等新领域的区域协同治理开展较少,跨域信息资源共享互认也还不够流畅。
在不破行政隶属、不破行政边界的前提下,仍是“新生儿”的示范区要先行先试,在重大改革上不断创新,必须遵循着法治推动的路径,只有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才能不断促进一体化的深入,也才能保障一体化发展的持续性和长久性。
一方面,中央要加强对示范区的区域性立法。示范区是不同的行政区域及不同利益的整合,在我国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制”的立法体制,以及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已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中央应顺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示范区的区域性立法,从更高层次制定对示范区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对一体化发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一体化进程,减少利益不均衡带来的冲突,确保参与各方多赢共赢。
另一方面,应统一示范区司法实务标准。示范区各政法机关在本区域执法司法时,应充分沟通交流,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确保同案同判、类案同办。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或在法律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提请上级机关发布操作建议或指导意见,解决存在模糊争议的法律问题。鉴于示范区执委会设立的初衷就是组织协同示范区建设事宜,一种方案是在已赋予执委会先行启动区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之外,进一步授权执委会统一协调三地的司法事务,以促进区域法治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