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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各种「期限」,你都清楚吗?

2019-04-08  本文已影响1人  鉴保人Figo

文章首发:公众号「鉴保人」

一个有良心的保险自媒体

亲们,大家好!偶然的机会,Figo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Figo就想到,题主可能对保险有一些了解,但还有一些疑问和不清楚的地方。

除了犹豫期,保险可能还涉及到许多的期限,了解清楚这些期限,对于我们的理解保险,及各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是很有帮助的。

首先回答下犹豫期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保险都有犹豫期,通常长期保险都有犹豫期,短期保险大多没有犹豫期,但部分也有犹豫期。

1、什么是犹豫期?

从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在这段时间我有权力犹豫,考虑到底要不要这款保险;这段时间,也就是投保后可以无条件、无损失退保的期限,从签收回执日开始计算犹豫期。

作为投保人,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段时间,仔细查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若和自己需求不一致,就及时退保,避免损失。

2、什么是长期险?

也就是保障期间超过1年的保险,通常是寿险公司经营的险种,比如:寿险、重疾险、长期医疗险、年金险、两全保险、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等等。

通常这类保险的保费投入比较大,对家庭财务影响也比较大,因此设置犹豫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被保险人利益。犹豫期可能是10天、15天、20天等等,具体看条款的规定。

若没有正当理由,长期险在犹豫期后主动退保,通常只能退回「现金价值」,而长期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障前期通常比较低,可能会比保费低一大截,退保会有较大损失,作为投保人,一定要重视犹豫期的作用。

3、什么是短期险?

也就是保障期间不超过1年的保险,通常是财产险、责任险、短期意外险/健康险。

比如:1年期或更短期的意外险、旅行险、短期医疗险、1年期的重疾险、财产险、责任险、车险、团体意外、团体医疗、部分团体重疾险等等。

大多数的短期险可能没有犹豫期,保单生效后主动退保,需要扣除已经生效期间的保费+退保手续费,剩余保费可退回。不同保险公司的退保手续费率会有不同。

部分短期限(如个别医疗险)也会设置犹豫期,不过不一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可能是在运营规则中,具体就要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了。

下面,Figo再帮大伙儿梳理下其他的,与保险相关的各种期限。

4、等待期

等待期,在健康险、寿险中比较常见,通常指的疾病等待期,意外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通常无等待期。比如:重疾险、寿险的等待期90天、180天;医疗险等待期30天、60天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出险,是无法理赔的。有的重疾险可能会因此解除合同,退回保费;有的重疾险,等待期内发生轻症,可能会将该轻症责任免责,但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险,对于等待期内发生就医行为,无法理赔报销,但若该疾病不属于「既往症」,等待期后再次发生则可以正常理赔。

5、宽限期

在长期险或部分短期限的续保中,若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费,还有一段时间内可以完成补交,则保单正常续保,保单效力不受影响,这段时间就是宽限期。

比如,重疾险和寿险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部分短期医疗险的宽限期,通常为30天,也有60天的。

6、合同中止期

长期险合同续保时,若过了宽限期未续保,则保单会进入合同中止期,通常中止期为两年。两年内达成续保协议并缴费成功,合同可以恢复效力,但是可能会重新计算等待期,对于投被保险人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若合同中止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就真正终止了,这时只能退回保单现金价值。

有的长期险产品,在投保时若勾选了「自动垫交」保费的功能,且保单现金价值足够覆盖当年的保费,则保单合同不会进入保单中止期,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7、理赔核定期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要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收到理赔申请或有关资料的六十日内,对理赔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将确定的部分先行支付,后续可以再支付差额。

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三十日的理赔核定期,从保险公司初次收到索赔申请,或提供理赔有关资料开始计算。

8、支付赔款期限

通常是达成理赔协议的10天内,要求必须支付理赔款。若没有及时理赔,除了理赔保险金,还需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

9、合同解除权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若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超期限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起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起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所以咱们在出险后一定记得及时申请理赔,或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将投保情况告知自己的亲人,避免无人知晓、无人理赔。

11、自杀免责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包含身故责任的保险合同,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赔付,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或者自杀时超过两年,也是应当赔付的。

12、投保相关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保险经营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一年以下的不少于5年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0年。

13、保险公司被接管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或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接管后恢复正常经营的,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若需要重整或破产清算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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