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之《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引发了什么版权争议?
你问我答之
《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引发了什么版权争议?
不久前,新浪微博修改用户协议,主要包括:用户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如果第三方使用了这些内容,用户无偿授权微博去维权,维权的收益全部“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用户要“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此用户协议一出,引发网民诸多争议与探讨。很多微博用户都在担忧是否自己发在微博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的版权被默认属于新浪,而不能再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
9月16日,新浪微博就引发争论的两条条款主要是第1.3条以及第1.5条作出了回应,称用户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该条款仅针对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的第三方非法抓取行为。
原文如下:
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关于《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引发版权争议的几个问题。
1
发表在微博上的内容算不算作品?
作品是作者基于表达思想、情感、理论、学说而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达出来的智力创造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3、4、5条,微博用户在微博发布的原创内容,如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且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归属?
微博用户在微博发布的原创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范畴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用户对微博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不能放弃、永久性,可以被继承。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转让性、期限性和继承性。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其他权利等15项权利。
3
争议条文是否侵犯了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微博用户对所发布的原创内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许可使用权。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者可以通过合同来确定被许可的权利,被许可方获得作品使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应当使用作品的义务。并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就是用户行使许可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新浪微博既然承认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版权或著作权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整著作权的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那结合新浪官微对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1.3条以及第1.5条的解释,“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但是未经平台同意,微博不允许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这种要求已经超出了“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侵犯了微博用户对其作品的许可使用权。
4
争议条文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引发争议的协议条文,排除了微博用户(作者)的主要权利(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视为无效条文。
5
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到底是谁,
第三方平台还是微博自身?
新浪微博认为所有未经用户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户已经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新浪副总裁王高飞也在评论网友疑惑时解释说:“可以自己发给第三方,但是不能单方授权第三方来抓取,区别在于有没有访问新浪的服务器、出了违法信息新浪会不会因为没有尽到审核责任连带被告。”
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到底是谁,第三方平台还是微博自身?这主要包括两个小问题:
(一)第三方平台抓取微博中发布的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微博这版用户协议里对于不得自行或授权给第三方的规定,本意是为了杜绝像今日头条这样的平台直接抓取微博用户内容的行为。之前,今日头条在头条号创作端推出了这样的模块:
即通过用户授权,该授权的微博账号发在微博上的内容,就会同步在今日头条自己的移动版微博——微头条上。
授权给第三方平台抓取内容后的版权,到底是不是用户的版权?小编认为第三方平台抓取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主要看有没有经过作者授权,用户授权给第三方抓取的行为,该抓取就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而只有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抓取公开信息、抓取其他侵犯作者权益的内容的行为才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用户不同意该服务使用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新浪微博作为目前主要的大众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要求用户不同意微博平台的服务协议(涉嫌侵犯用户著作权的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恐怕是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的。
微博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各种手段避免不正当竞争,大众可以理解,但不应该把这些手段都用在限制微博用户的权利上,如此做法导致用户的质疑与流失实在是得不偿失。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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