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除车辆违章记录照样办理机动车年审!
现实中,我们办理年审时,若车辆尚有违章罚款未缴纳,往往被要求先处理违章,否则将不予办理年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其实,这种做法是有依据的,机动车年审部门执行的是公安部下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此有另外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规定,一个是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到底该适用哪个?律师了解到:
据报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8名出租车车主诉该市车管所一案(违章不处理无法年审)时,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就此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
2008年11月17日,最高院对此作回复如下(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