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很简单,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个税扣除事项详解
税收法规其实并不难,很多法规都比较简单易懂,税收法规令人困扰的地方在于法规条文众多,关于某些事项的规定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法规条文中,通过梳理相关联的法规条文,能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
(一)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另外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以按定额标准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1月。
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具体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资料备查: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教育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具体扣除方式: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资料备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
可以扣除的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具体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选择由其父母的一方扣除。
资料备查: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20年)。
具体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标准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夫妻双方最多只能扣1000元,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婚后可以选择双方各扣500元)
资料备查: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介绍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具体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的城市。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资料备查:纳税人应保留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及具体扣除方式: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支出;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3、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具体的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总额是2000元,就看怎么在子女之间分摊,分摊方式可以是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规定: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专项附加扣除其他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事项(除大病医疗外)可以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只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再申报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建议选择在取得较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进行扣除,可以避免预扣预缴过多税款)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关于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规定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其他事项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款中,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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