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浅谈“春秋决狱”

2018-11-13  本文已影响332人  猫猫love红豆粥

春秋决狱及起源

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逐渐上升为统治思想,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儒家思想影响司法活动的重要体现之一便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通说定义为“以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义理、精神以及事例作为断案的依据”。春秋决狱”的提倡者为汉武帝时期的大儒董仲舒。那时,廷尉张汤每每遇到与伦常相关的疑难案件,便向董仲舒请教。董仲舒便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所载的古老判例、故事或某种原则来予以裁定,并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隋唐后基本失传,部分案例散见于古籍之中。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一案例便是出自于《通典》之中。原文如下:“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通典》六十九《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乔贺妻于氏上表》引)。

基本案情为:甲没有孩子,在路边捡了弃婴乙养大,当成儿子一样。等到乙长大成人了,犯罪杀人了,将这个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了。甲应该怎么论罪?

本案核心要点在于:养父子关系是否同样适用“亲亲得相首匿”(本案具体表现为“父为子隐”)的原则。

我认为,本案讨论前应初步明确“亲亲得相首匿”是否由当时法律明文规定,这是本案成为疑难案件的大前提。首匿,又称舍匿,是汉代的一种重罪罪名。汉初及汉武帝时,一直将此罪作为重罪加以镇压。但是随着儒学思想影响的日益深化,从汉宣帝时起,引礼入法,改变了过去实行的父子、夫妇首匿相坐的明文规定。在父母与子、夫与妻和祖父母与孙,即大功之亲的范围之内允许隐匿犯罪:凡属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这一顺序范围,犯罪不坐;凡属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这一顺序范围,若犯死刑,可以上请。而董仲舒生活的年代在汉宣帝继位之前。据此推测,在汉武帝时期尚无“父为子隐不坐”方面的明文规定。

在此大前提下,我们初步假设,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之下,不论亲生父子首匿都是重罪。那么,本案中,养父甲的行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出发,实际上构成了“首匿”的行为。再回复本案背景,在儒家思想盛行之时张汤来请教董仲舒,说明在彼时很有可能已经开始适用“父为子隐”的规则。若是亲生父子,按照父为子隐的伦理纲常逻辑,法官便十分有可能在习惯法的范畴内判不坐。而本案非血亲,便无法按照习惯法来适用,那么,本案便是疑狱无疑了。

对比,养父甲是否应该定罪呢?对于此案,董仲舒判道:“甲没有孩子,把乙养大,就算不是亲生,但是谁也改变不了养大成人的事实和父子之情”《诗经·小雅·小苑》就有记载:“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教诲尔之,式谷似之”。便是说,蜾赢无子,捕捉螟蛉幼虫教养,变成自己的儿子。虽然是义子,但是仍教导他道理和善道。而《春秋》纲常之义便是:父亲为孩子隐瞒犯罪事实。所以甲隐匿了养子乙的犯罪事实,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董仲舒从《诗经》、《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遂得出甲虽隐瞒乙杀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春秋决狱”的价值及弊端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是引经义以决狱的典型案例。从个案结果本身来看,“春秋决狱”实现了该案个案的正义,也体现了司法的温情,同时,更重要的是维护了“三纲五常”的家庭伦理关系。本案中,董仲舒本人以社会道德标准行为准则《春秋》为定案的依据,在现有法律与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不同的情况下,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了当下的疑难案件。养父甲不当坐这一判决维护了纲常伦理,平衡了法理与清理的关系,也体现了“春秋决狱”的价值。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春秋决狱”是判例法的雏形,运用了良好的司法技术。

        我认为,仅从个案而言,“春秋决狱”体现了中国古代礼法对于法律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符合当下百姓的朴素情感,体现了刑法的宽宥。然而,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春秋决狱”的缺陷。一是“春秋决狱”所强调的“原心论罪”侧重在于符合“春秋之义”,既不注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关注犯罪主观心态。关注在于是否符合儒家思想。二是大儒来断案,主体资格存疑,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却过大。如本案中,董仲舒一人便影响了廷尉张汤的决断,确实可能会走向刑罚擅断主义。三是春秋决狱不利于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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