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疑前夫与他人有染 用农药浸泡前夫内裤致其死

2017-06-20  本文已影响0人  律师帮

在众多案件之中,作案手法千奇百怪,但是用农药浸泡内裤将人毒死也是够特殊的了。广西柳州市女子贝某因怀疑前夫与他人有染,将前夫覃某的内裤浸泡在农药“百草枯”中,致覃某穿后患病身亡。6月19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百草枯,剧毒农药,人体饮入15毫升以上的百草枯,也就是一小口,即可致命。案件中,被害人谭某和贝某曾是夫妻关系,离婚后两人仍然生活在一起,期间曾商量过复婚。2016年7月某天,因怀疑覃某在外沾花惹草,贝某打算用“百草枯”给前夫一个教训,贝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某自建房内,将被害人覃某晾晒的一条内裤底部放入事先购买的农药“百草枯”稀释液里浸泡。此举导致覃某穿了该内裤后“百草枯”中毒致多功能器官衰竭。

2016年7月25日,贝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7日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上,贝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声称自己没有杀害前夫的想法。被害人覃某的父母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判决贝某承担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947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日宣判。

【说案说法】

虽然贝某的行为导致了谭某的死亡,但是由于不是蓄意谋杀,在分析情况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案审理。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律师帮在线免费咨询法律,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找律师,委托案件,请进入律师帮官网http://www.lvshibang.com/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