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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核心新闻理念的构成与发展

本文原载于《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年05期。

作者:周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玉洁,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08级博士生

本文在对西方核心新闻理念的总体发展历程考察的基础之上,从宏观层面的新闻自由、中观层面的传媒职责,微观层面的职业规范三个方面对西方核心新闻理念进行整合性的梳理和分析。

正文

在西方新闻业作为一种职业的特殊语境中,新闻理念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特定团体所特有的信仰体系。[1] 美国有学者通过调查对比了21个国家的新闻业后,认为全世界新闻工作者的特征大同小异, 而各国新闻职业规范和价值观存在很大不同导致很难出现新闻业的“全球职业标准”。[2] 作为操作层面的这种职业标准虽然在世界范围里很难,也无法达成统一,但是全球范围中应该存在一种在新闻业中起支配作用的新闻理念,这是建立在新闻工作者职业认知和实践基础上的,是被不同国家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给进行不同的解读、使用和应用。[3]

因此,所谓的西方核心新闻理念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一种主导西方国家的新闻实践的基本的新闻理念,在此指导下的各国具体新闻实践,比如职业规范和新闻制作等,会因为各国情况的不同而出现一定的差别。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美国新闻业的基本新闻理念和实践对西方国家的新闻业的影响较大,因此,本研究主要基于美国的新闻理念及其形成过程,以及对欧洲国家的考察,先梳理西方新闻理念由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到新闻专业主义的总体发展过程,再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西方核心新闻理念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西方新闻理念的总体发展历程

即使在西方,新闻行业作为一种职业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不论新闻工作是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职业,它现在却已经演化成了职业(就跟医学和法律一样),应该得到认可。”[4] 这种认可是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发展进程、新闻业的自律和他律密切相关。在这个被认可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那些代表全球新闻业或多或少相似之处的一种新闻工作者共享的新闻理念,促使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能在社会中得到合法地位。[5] 这种合法地位的形成过程是一种专业化过程,但是从全球范围和专业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全世界的新闻业都是一个正走向专业化的行业,[6] 其中的新闻理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与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因此,在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的阶段会形成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新闻理念,其中一些会形成共识,而有些理念会随着社会和新闻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再在新的层面上寻求共识。这种理念的发展历程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的实践活动、新闻业界和学界的反思和协商,以及新闻专业主义的兴起。

1自由主义理论的新闻理念

在16-17世纪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当时的报刊为了进行思想传播和政治斗争,与封建王朝展开了争取新闻自由的反复抗争。17世纪英国思想家弥尔顿(John Milton)

最早提出了自由报刊的思想,18世纪美国政治家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将自由报刊思想付诸实践,他将报纸看作是社会的保障,如果报纸能够不受政府审查自由出版,公民就能够做出负责任的决策。19世纪密尔(John Stuart Mill)提出了意见表达的自由,他认为如果人们被允许自由表达观点,真理最终会出现。这三位在自由报刊理论的形成阶段占有重要地位。[7]

因而,其实到18世纪时西方新闻业已逐渐建立了以维护新闻自由为核心的新闻理念,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理念制度化,如美国的《人权法案》,这些理念和法律被认为是基于自由主义的报刊理论,但其对于新闻自由的表述是笼统的,必然会导致各种各样的解释,[8] 在美国独立战争以后至19世纪中期,新闻业经历了70多年的政党报刊时期,政党纷争使报纸的大量篇幅用于政治争论,在经济上依附政党资助,充当了政党斗争的工具。[9] 许多报纸在政党斗争中对新闻自由的滥用也促使新闻业开始反思新闻自由的限度以及如何在新闻业通过恰当的职业行为来实现新闻自由。

2社会责任理论的新闻理念

而当西方新闻业随后由政党报刊时期进入商业报刊时期,新闻业虽然逐步发展和确立了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但是由于当时新闻媒体片面追逐商业利润,致使煽情新闻泛滥,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新闻业开始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的公关业的兴起以及战时宣传又让当时的新闻业意识到商业宣传和政治宣传对新闻的操纵,新闻业要急于区别和抵制宣传和公关,以确保自己的职业形象和地位。

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1923年通过了西方新闻业最早的一部规约《新闻事业规程》(Canons of Journalism),这被视为美国报人集体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开始,它号召新闻媒体对公共利益负责、真诚、真实、公正、公平、庄重,并且要尊重个人隐私。[10]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对在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引导下的新闻业滥用自由的情况进行了揭露和抨击,达成两大共识:一是新闻界对社会负有责任,二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下的美国新闻界没有完成对社会的责任,因而亟需出现一种新的报刊理论,[11]从而为新闻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打下了理论基础。[12] 社会责任理论的主旨是强调自由伴随着义务的新闻理念,即传媒在拥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对社会负责,要为公众福利和社会服务,否则政府将干预和控制新闻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在总结和检查新闻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而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又为西方国家的新闻自律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促进了新闻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13]

3新闻专业主义

在社会责任理论思想的影响下,美国及其它国家的新闻业在专业组织的建立、专业行为准则的公布、新闻专业教育、专业自律机制等方面已完成了建设,新闻业初步形成了公共服务的职业机制,新闻专业主义得到建立。[14] 西方新闻业逐步形成了新闻专业主义取向的理念,可以总体概括为四条信念:新闻媒介摆脱外界干扰;为实现公众知情权服务;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四条信念是美国、西欧和其他实行市场经济工业国解释新闻媒介问题的根本法宝。”[15]

从职业理念的角度来看,新闻专业主义就是一个专门职业所遵守的行为及道德标准。[16] 从新闻实务和记者素质的角度来看,新闻专业主义可以包括两个层面,即追求报道的客观公正和职业的伦理道德。[17] 从职业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新闻学思想以及研究实际上就是新闻实践的职业化或专业主义的反映。新闻专业主义的最后核心阶段是形成一种正式的道德准则,以利用它来将新闻提升到职业化和专业主义的层次。[18] 不仅如此,新闻专业主义还可以作为一套论述新闻实践和新闻体制的话语,强调的是新闻从业者与新闻工作的普适性特征;它又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与市场导向的媒体(及新闻)和作为宣传工具的媒体相区别的、以公众服务和公众利益为基石的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模式,是与市场控制与政治控制相抗衡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专业社区控制模式。[19]

因此,新闻专业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的新闻理念进行了修正和发展,本身就包含了这两种理念适合社会和新闻业发展需要的合理要素,同时在此基础上从专业的角度去谋求新闻业和社会协商共识下的新闻理念,既保证一定的新闻自由,又要保证新闻业对社会负责和为公共利益服务。新闻专业主义不仅仅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与政治操作和市场操作相区别的专业化的操作方式,包括专业组织的建立、专业行为准则的公布、新闻专业教育和专业资格的认可、专业自律机制等。[20]

二宏观层面的新闻理念: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在17世纪就被西方的政治思想家提出,在18、19世纪逐渐形成西方自由民主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所确认,20世纪以来已经成为西方各国法律和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和捍卫的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新闻自由可以说是西方新闻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也是从宏观层面主导着其他层面的新闻理念,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基本理念:

1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

1881年法国政府公布的《新闻出版自由法》第1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其第5条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第7条规定的申报后,即可出版,无须事先批准,无须交纳保证金。”该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完整的新闻法,以法律形式将公民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制度化,取消了政府不许某些个人、政党、团体办报的一切借口。这是由一般公民拥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延伸至新闻媒体拥有的出版自由权利的体现。

2知情权和采访权

瑞典最早提出知情权,1776年瑞典新闻法提出“公开原则”,即政府文件应向公民公开,任何公民都有权看到。二战后的美国记者肯特·库伯首先使用“知晓权”一词。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也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每个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或做出表示。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保留意见,通过任何媒介超越国界寻找、接受和传递信息。”采访权则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是法律赋予新闻记者的知情权。西方国家的新闻法规保障记者有采访自由,除军事、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记者有权凭身份证进行采访,他人不得阻挠。

3传播权

传播权是指公民和记者有权利用新闻媒介传播消息和发表意见,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具体表现。1789年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在其第11条中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个条文成为后来西方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参考的典范。

4隐匿权

隐匿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即未经消息来源人的允许,新闻工作者有权不予透漏消息来源给第三人,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来源的姓名和身份,也有权不公开消息的来源渠道。隐匿权既是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也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措施。美国、德国、丹麦、瑞典等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法律都涉及到隐匿权问题。

5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免于公开的权利。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隐私权逐渐成为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法都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报道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是对采访权、传播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是新闻业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6更正与答辩权

更正与答辩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受到新闻媒体的无端指责或诽谤、诬陷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驳斥、更正、说明。同样当新闻报道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失实时,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答辩的权利。更正与答辩权是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逐渐形成、与新闻报道的特点相适应的一种人权的延伸。[21] 新闻媒体的更正与答辩权也是西方新闻业公认的新闻媒体的基本操守,是新闻专业主义中向社会负责任与公正理念的体现。

三中观层面的新闻理念:传媒职责

有关传媒职责的新闻理念是将宏观层面的新闻自由理念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核心理念,即社会守望者与环境监测、看门狗与第四等级、公共服务与社会公器。

1社会守望者与环境监测

“社会守望者”(lookout)的说法一般被认为出自普利策。他在回应有关他捐款建立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质疑的文章中,谈到了新闻记者应该具备的素质以及新闻教育和新闻媒体对于公众和民主国家的重要意义:“记者不是经理,不是出版商,也不是报业主。记者是国家这一航船桥楼上的守望者,……他不是在考虑自己的工资或者雇主的利润。他站在船头密切关注着人民的安全和幸福。”[22] 这个对新闻媒体职责的形象比喻也被美国学者称之为新闻媒体的环境监测(surveillance of the environment)职能,[23] 即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通报新近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这也被西方学界公认为新闻媒体的首要的职责。

2看门狗与第四等级

新闻媒体不仅仅负责报道新近发生的事件,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新闻理念还将新闻业比喻成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政府行为的“看门狗”(watchdog),这是基于社会权力多元化的理念,被认为是个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新闻媒体上的延伸。[24]自由多元主义(Liberal pluralism)认为权力是多元的,任何一种特殊的利益或任何一个团体都不可能统治整个社会,因而其将新闻媒体想象成是多元权力中的一种,也是产生和维持民主共和国的必要因素。[25]因而新闻媒体要成为自由讨论的论坛、丑陋现象的调查者、权力及知识垄断的反抗者,真理、自由和民主的捍卫者。[26]

看门狗的理念实际上是西方新闻业争取新闻自由时提出的“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思想的体现。“第四等级”这一词语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852年苏格兰历史学家托马斯·卡莱尔,他认为这一术语是由爱尔兰的政治家艾德蒙德·伯克(Edmund Burke)最早提出的,[27]其认为记者坐在第四等级的席位,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国会中其他三个等级。[28]新闻业担负着一个非官方但却是中心的角色,有助于公众了解问题、发表公共见解,成为对政府的一种制衡力量。[29] “第四等级”的理念在两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融合了诸如社会责任、曝光和丑闻、揭露滥用公权的公共责任等元素,以应用于新闻实践,从而改变了西方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

3公共服务与社会公器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可以被看作是组成西方新闻理念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一种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断追求的理想。[30] 19世纪末美国的大众化报纸逐渐取代了政党报纸,大众化报纸的读者对象由精英分子转向社会大众,开始扮演“公共服务”的社会角色。约瑟夫·普利策(Joseph Pulitzer)作为美国新式新闻业的创始者,对确立传媒的公共服务的职责做出了很大贡献。1878年,他在其主办的《邮讯报》的社论中声明:该报不为党派服务,而为人民服务;不是共和党的喉舌,而是真理的喉舌;提倡原则和思想,不提倡偏见和派性。他的办报方针全面地强调了新闻业公共服务的职责。[31]

传媒这种公共服务的职责在我国语境中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公器,即新闻媒体是是为社会服务、为大众服务的社会公器。[32]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器,既是一个公共信息传播的载体,又是舆论载体。新闻媒介通过与民间舆论场的重合、互动,构成了现代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有效机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新闻媒介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3]当然,无论新闻媒体是作为公共服务还是社会公器,这更多是新闻业和新闻工作者的理想追求,是作为一种指导业务的理念而发挥着作用,在现实中囿于各种原因并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理想。

四微观层面的新闻理念:职业规范

以上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新闻理念相对比较笼统,主要适用于对整个行业和各类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关系和影响的理解。而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他们对于这些理念的理解更多体现在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内部的各种职业准则或职业规范中,这些职业规范是以上理念在新闻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实现,直接指导着新闻工作者日常的新闻实践。以下是西方新闻业中的职业规范相对已形成共识的基本原则:

1. 独立(independence)和自主(autonomy)

这里的独立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外部的独立,即新闻媒体外部独立于政治和商业的操作,另一方面是内部的独立,即新闻媒体内部的编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在外部的独立中,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时要坚持按照新闻的职业规范和准则,合法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活动不应受到其他社会组织的阻扰或审查,与所报道的人或组织的关系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与报道对象发生经济往来,拒绝接受报道对象任何形式的馈赠。在内部独立中,编辑部门可以按照专业原则进行运作,而不被广告或公共部门所左右;记者的工作有一定独立性,不仅仅是受编辑的支配,新闻工作者能够不断得到培训和教育机会。[34]独立、自主或者说抵御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形式的压力被西方媒体认为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新闻业职业身份认同的形成。麦奎尔曾写到:可能关于媒体内容最重要的期望就是它能够反映自由表达的精神,尽管其面临着众多的制度的和组织的压力。[35]

2. 真相(truthfulness)和准确(accuracy)

在西方,新闻工作者被赋予“真相寻求者”(truth seekers)、“真相讲述者”(truth-speakers)和“权威的真相揭露者”(authorized truth-tellers)等角色,而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仪式化程序保障了新闻工作者这些角色的实现。[36]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去发掘真相;不能杜撰事实,也不能对事实涂脂抹彩;在报道中要呈现事实的细节,但这些细节不能危害到某些人群,如受害者和未成年人等;不要剽窃其他记者的报道;将情景再现的内容进行明确标示。

真相原则已写入西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之中,指导着新闻工作者们的新闻实践。如欧洲学者对29个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的31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比较后发现,其中最普遍的原则即是真相原则,28个国家的道德规范中都含有真相这一条,比例高达90%以上。同时,有西方学者对全世界几大主要地区的媒体职业规范进行调查后也发现,“寻求真相”(Quest for truth)这一原则在世界各国已颁布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都已明确写入。[37]

准确原则要求记者在报道中要正确拼写所涉及的各类名称;尽可能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再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观点,或按照愿意进行概括;对报道中涉及的细节记者要采取措施去核实。并在报道中尽可能明确交代消息来源。

3. 客观(objectivity)、公平(fairness)、无偏见(impartiality)

西方国家对客观性产生的缘由有着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是19世纪时报刊为了吸引更多读者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因而放弃了原有的政党倾向。也有人认为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电报的发明带来了客观报道。[38]

不管起源如何,客观原则自确立以后就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国家记者专业理念的奠基石。[39]同时,客观原则也被赋予多重内涵,其是一种职业的道德理想、是一系列报道和编辑的惯例,也是一种可察的新闻写作的样式。具体来讲,客观原则作为一种理想表明,尽管在新闻实践中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并不意味着记者不应该去追求它,[40]客观原则在美国已被看成新闻工作者职业自我感知的关键要素。[41]而客观原则在具体操作中表现为:在报道中呈现事件所涉各方的观点;报道中受到批评的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答辩和更正;记者在报道中是陈述事实而不是表达记者的观点或政治倾向;报道中将事实和意见分开,更要与广告分开。总体说来,客观原则包含三个主要特征,即事实与观点的分离;对争论双方的平衡报道;利用消息来源来陈述事实或观点。[42]客观原则在不同的职业规范中会有另外接近的表述,如公平、平衡、无偏见等,但都是表达类似的内涵。

4. 及时(immediacy)

记者的工作是报道新闻,这就促使新闻记者的工作处于及时和即时主义气氛之中。[43]及时性是新闻实践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新闻的本质在新,具有转瞬即逝的、短暂的、易坏的特质,因而其使用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降低。[44]西方学者也有“新闻就像面包,最好是新鲜的时候吃,不然很快就变坏”和“新闻机构就是一种时间机器”的形象比喻。[45]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及时的原则自觉成为新闻人的职业理念,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及时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46]及时原则一方面在微观层面要求记者尽可能最快地采集和传播新闻,这就要求记者具有较强新闻业务素质去适应新闻工作的这一特点;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要求新闻媒体在没有恰当的理由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公开传播新闻,而不能将新闻进行压制、拖延或隐瞒。

5. 新闻价值(news values)

新闻价值是一套标准,记者用它来衡量事件的新闻意义(Newsworthiness),判断事实是否具有新闻要素(News Factors),从而进行新闻选择(New selection),它是判断特定受众想要读什么或看什么的基本准则(Ground rules)。[47]

西方新闻价值最早起源于1922年李普曼的《舆论学》一书中的理念,然后在美国和欧洲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在50年代西方学者特别关注关于新闻价值的理论,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是,关于新闻价值包含的具体要素,美国和欧洲有所不同,而在各国内部也不断发生变化。[48]如美国最早的教科书中将新闻要素归纳为6大要素:直接性(Directness)、显著性(Prominence)、突发性(unexpectedness)、冲突性(Conflict)和重要性(Significance)。[49]后来又有学者提出新的6大要素。[50]而欧洲学者对于新闻价值的研究开始1965年,最早提出的新闻价值包括三个要素:简单性 (Simplification) 、识别性 (Identification) 、感官化(Sensationalism) ,后来又有学者提出包括频发性(Frequency) 、精英国家(Reference to elite nations) 、精英人物(Reference to elite people)等在内的12要素说。[51]

综上所述,可见西方媒体对于新闻价值的关注较多,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西方媒体提出的这些新闻价值大都是基于事实所具有的新闻要素而进行客观选择,但是他们也承认选择并非完全客观,而是具有偏向性,特别是在报道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矛盾冲突的时候,同时新闻选择的过程也深受媒体机构的影响。[52]

5. 减少伤害(Harm Reduction)

减少伤害原则是新闻业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新闻活动中坚持减少伤害原则并不是抛弃客观原则,而是一种人性的表达,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人道原则的体现。减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在一些灾害事件的报道中可以适当表达同情心,以防“侵扰伤痛”;对报道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要尊重;保护消息来源;舍弃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舍弃可能会煽动暴力或冲突的有关仇恨的内容;尚未被法院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记者不能在报道中对其进行有罪断定。

这一原则已成为西方记者职业规范的内容之一。如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1996年修订的《新闻职业伦理规范》中就增加了“最小伤害” (Accountability and Minimize Harm) 一条[53]。这一变化可以看作是鼓励记者在工作时尽量减少对信源、采访对象和同行的伤害最有利的明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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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新闻传播考研,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上海大学新闻与传播,新传土拨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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